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題 - 駿伯勞動關系網論壇 (http://zhuyong05.cn/bbs/index.asp) -- 社會保險 (http://zhuyong05.cn/bbs/list.asp?boardid=8) ---- 老師主動申請放棄買社保 學校沒買社保“埋隱患” (http://zhuyong05.cn/bbs/dispbbs.asp?boardid=8&id=33255) |
-- 作者:pxmhr2011 -- 發布時間:2017-8-9 8:29:13 -- 老師主動申請放棄買社保 學校沒買社保“埋隱患” 老師主動申請放棄買社保
學校沒買社保“埋隱患” 核心提示 南寧某附屬民辦學校(簡稱某附屬學校)老師鐘某主動提出申請,放棄購買社保,該學校也欣然同意。幾年后,鐘某被分到另一所某華民辦學校(簡稱某華學校),并被無故辭退。鐘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上述兩所學校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失業保險金。 職員自己提出不交社保,單位沒幫交,是否就合法?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一旦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職工放棄購買的承諾,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承諾。近日,南寧市良慶區法院一審判定,某華學校要賠償鐘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萬多元,以及失業保險金損失4.5萬多元。 老師主動申請放棄買社保
學校沒買社保“埋隱患” 今年43歲的鐘某,從2002年起就在南寧市良慶區的某附屬學校當老師。2009年2月4日和2014年2月17日,鐘某先后提交不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申請書。老師自己不愿意購買社保,學校當然樂于少承擔責任,此后某附屬學校便沒再給鐘某購買社保。 2016年6月,某附屬學校的股東簽署分立學校的協議,成立某華學校,老師和學生都進行分流,鐘某被分到某華學校。去年7月初,某附屬學校與鐘某解除了勞動關系,但未支付補償金,鐘某來到某華學校擔任辦公室主任。該學校繼續沿用之前的規定,未給鐘某購買社保。 今年1月20日,某華學校以鐘某違反教師工作制度為由,作出《勞動合同終止(解除)證明書》,但未送達鐘某。今年2月2日,某華學校校長給鐘某發了一條短信,內容為:“鐘老師,因為你的心不在新學校,所以這個學期就不用來了。”2017年寒假結束后,鐘某再未到某華學校上班,某華學校也未再發放鐘某的工資。 老師申請勞動仲裁
學校該不該支付高額賠償金 干了14年教師,無緣無故被“炒魷魚”,鐘某氣不過。今年3月3日,鐘某向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從2002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他與附屬學校存在勞動關系,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2月2日,他與某華學校存在勞動關系。兩所學校共同支付給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萬多元,并共同賠償他失業保險金損失4.5萬元等等。 今年5月9日,南寧市仲裁委作出裁決,確認鐘某與附屬學校從2003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鐘某與某華學校從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某華學校向鐘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2萬多元,并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4.5萬多元。 在學校干了沒多久,就要支付這么多賠償金,某華學校不服該裁決,向良慶區法院提起訴訟。 該學校的理由是,鐘某違反該學校保密制度,向某附屬學校泄露該校學生信息,導致該校流失381名學生到某附屬學校。該校因此解除與鐘某的勞動合同,這是合法解除,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且該校與鐘某存在勞動關系的期間為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2月2日,不應將他在某附屬學校的工作年限產生的義務,強加給某華學校。鐘某自己申請放棄購買社保,失業保險金損失也不該由他們支付。 而鐘某則認為,某華學校說他泄露學生信息,是主觀臆斷,沒有證據。某華學校是從某附屬學校分立出來的,兩個學校存在關聯性,所以計算他的工作年限要從進入某附屬學校算起。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兩所學校均未為他購買社會保險,導致他失業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某華學校應該賠償該失業金損失。 單位為職工買社保屬法定義務
職工放棄購買承諾無效 法院認為,原附屬學校分立為附屬學校和某華學校后,鐘某被安排到某華學校工作,某華學校是鐘某的實際用人單位。雙方在協議分立辦學后,就被分流在兩個學校的教師在原附屬學校工作期間的工作年限產生的權利義務未進行明確,法院院根據協議中關于班級和教師對半分的約定,確定鐘某在原附屬學校工作期間的工作年限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分立后的某華學校承繼。 某華學校主張鐘某向某附屬學校泄漏該校學生的信息,導致學生流失到附屬學校就讀。某華學校對該主張無證據予以證明。某華學校以鐘某違反學校保密制度解除與鐘某的勞動關系,沒有事實根據,屬違法解除。 對失業保險金該不該賠,法院認為,雖然鐘某申請放棄購買社會保險,但根據《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用人單位一旦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鐘某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的承諾,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承諾,用人單位有法定義務為鐘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因原附屬學校和某華學校未為鐘某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鐘某失業后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鐘某要求某華學校支付失業保險金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由此,法院判定,由某華學校賠償鐘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萬余元,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4.5萬元。 [此貼子已經被作者于2017-8-9 8:29:49編輯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