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記者 蔣悅飛)今天開始,廣州困難企業,可以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在崗職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三項補貼中的一項,補貼時間截止到2009年12月,且最多不超過6個月:
三項補貼三選一
困難企業按以下規定申請享受補貼:
申請享受崗位補貼的困難企業,從被認定為困難企業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好申請的次月開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困難企業上月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到賬的在職職工人數計算支付崗位補貼,時間截止到2009年12月,且最多不超過6個月,補貼標準為所在統籌區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
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困難企業,從被認定為困難企業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好申請的次月開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困難企業上月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支 付社會保險補貼(其中已一次性繳納的過渡性醫療保險金,按核定當月的過渡性醫保金按月繳標準(含重大重大疾病補助金),一人一個月折算),時間截止到2009年12月,且最多不超過6個月。
申請享受在崗職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困難企業,從被認定為困難企業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好申請的次月開始,其在崗職工取得職業培訓證書后,在困難企業2008年以來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可憑相關證書、合法票據等辦理申請補貼手續。補貼標準為培訓費用的50%,實際補貼最高不超過:初級技工培訓400元、中級技工培訓600元、高級技工培訓800元、技師培訓900元、高級技師培訓1050元、創業培訓600元。時間截止到2009年12月,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認定條件:裁員不超過25%
申請認定“困難企業”的,必須是2008年10月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的服裝、制鞋、紡織、玩具、印刷、包裝、電子元件、家用電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行業中的市、區(縣級市)參保企業,以及失業保險關系在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省屬、中央駐穗參保企業。
申請認定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2008年盈利,2009年出現暫時性虧損;
2.2009年2月與2008年9月在職員工總人數相比,凈裁員人數未達到在職員工參保總人數的25%,即:(2008年9月(養老、失業保險)在職員工參保總人數-2009年2月(養老、失業保險)在職員工參保總人數)÷2008年9月(養老、失業保險)在職員工參保總人數≤25%;
3.2008年以來沒有出現拖欠職工工資等行為;
4.申請前1個月末總負債與總資產之比在80-100%之間;
5.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國家限制的行業和企業除外);
6.守法誠信經營,信貸征信良好;
7.2008年度企業全體員工均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含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無欠交社保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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