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密市農民張海超,為對自己的“塵肺病”進行職業病鑒定而歷經曲折和磨難,悲憤無奈之下,不惜“開胸驗肺”。這一走投無路之下的舉動,集中暴露了當前農民工工傷維權面臨的諸多現實問題。 8月5日,長期為農民工工傷維權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了一份《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研究報告》。報告共收集整理329件農民工工傷案件,涉及農民工344人。報告顯示,工傷認定程序漫長、維權成本高、行政執法部門缺位等問題,成為當前農民工工傷維權的“攔路虎”。 工傷認定平均耗時16個月 報告提出,維權程序漫長仍然是工傷案件面臨的主要問題。如果將工傷認定程序的3個階段——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索賠——完全走一遍,平均需要484天,約16.1個月。 “處理時間長,除了導致農民工無法及時得到賠償外,還有可能因為農民工自身法律知識的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證據,導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以及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的事實由于時間的推移而無法認定。”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麗華說。 直接代理法律援助的時福茂律師對大量農民工缺乏勞動合同保障深感憂慮:“對于大多數農民工來說,沒有勞動合同,也很少有工作證、工資條、出入證等證據。當他們發生工傷后申請工傷認定而用人單位不承認是其員工時,農民工必須先舉證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而證據不足,尤其是沒有勞動合同,使得工傷認定部門常常要求農民工先通過法定程序確認勞動關系。” 在本次統計的329件案件中,簽訂勞動合同的只有26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單位主動申請工傷認定的有11件,除此之外,其他案件當事人都可能被要求首先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確認勞動關系就可能要經過仲裁、一審、二審3個階段,這就造成勞動者在確認勞動關系上耗費大量時間。 維權成本高 維權成本高,無疑會在農民工工傷認定傷口上再撒一把鹽。 本次調查統計的329件案件中,經調解結案的有132件。“這是因為發生工傷后,為了得到及時的救治,農民工不得不選擇私了和解,以犧牲自己的部分權利來換取盡早拿到賠償金。在調查中,近1/4的案件經調解得到的賠償不足申請數額的50%。”佟麗華說。 這樣的案例并不鮮見。2006年10月,農民工張鑫在工地干活時被鋼筋捆砸傷了腳踝,單位將其送到醫院簡單檢查后發現腳踝骨折,醫生認為需要進一步檢查,但單位負責人只花了600多元給張鑫腳踝處打了石膏。由于沒有及時治療,張鑫右腳的傷情越來越嚴重,最終被鑒定為八級傷殘。由于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費,在援助律師的努力下,2008年5月,張鑫終于得到給予其8萬元賠償的終審判決。但一直到2008年12月底,張鑫僅僅拿到兩萬元的賠償,而張鑫受傷的右腿因為沒錢及時進行手術治療,已經落下終身殘疾。 “農民工寧可放棄自己的一部分權利來私了和解,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工傷維權的程序復雜、成本高。漫長復雜的維權程序妨礙了農民工主張權利,卻使違法單位有時間得以轉移資產,使訴訟失去意義或面臨風險。”時福茂律師說。 行政執法部門缺位 報告提出,對工傷農民工進行及時賠償,司法途徑的程序要求使其無論怎樣簡化,都不可能迅速解決。而要實現及時賠償,必須依賴于有執法權、能否迅速做出反應的行政執法部門。但是,目前執法中卻存在著勞動保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有充分履行職責的問題。 “在工作站援助的工傷案件中,很少有農民工見到過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到工廠或工地進行勞動安全檢查。監督者的缺位,導致農民工的生產安全沒有保障,而且會讓用人單位認為勞動安全保障可有可無。”佟麗華說。 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認定程序是最復雜、最耗時的階段。如果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時,工作人員能迅速到現場進行調查,勞動關系以及該事故是否為工傷都比較容易確定。 “但目前的情況是,《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進行調查,調查的權力是選擇性的,很多情況下工作人員并不愿意外出調查。這樣就導致農民工發生工傷后,不得不花費大量時間確認勞動關系,并尋找證據證明事故為工傷。” “用人單位掌握著最直接的證據,勞動行政部門有調查權,與之相比,農民工卻沒有任何權利和資源可供利用。將舉證責任推給農民工,這顯然是不公正的。”佟麗華說。 如何打開工傷認定方便之門 結合正在審議中的《社會保險法》(草案)以及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對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提出了具體建議。 勞動關系確認難、時間長,造成了農民工工傷待遇索賠程序復雜。針對此種情況,報告建議強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權,簡化工傷認定程序,為農民工工傷維權打開方便之門。 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所處的不利地位,他們很難從用人單位取得證據。在這種情形下,勞動保障部門運用執法權進行調查就非常必要,可以極大地方便農民工認定工傷。 為簡便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報告建議將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改為行政聽證程序,聽證后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立即生效,農民工即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要求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對該認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不影響該決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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