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規定,從2009年起,用人單位招用連續失業一年以上廈門生源畢業生,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社保補貼。社保補貼標準為:以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用人單位應為所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的部分給予補貼。
補貼方法是,用人單位先繳,政府后補,補貼最高年限為三年,由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申請,但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社保 費仍由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