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筆者從佛山市禪城區(qū)法律援助處獲悉,作為佛山市法律援助機構首個民事抗訴案件,當事人許某的10年維權路終于有了一個圓滿的結果。因工致殘的許某與東家達成了民事調解協議,許某獲賠27萬元。
工作一年多被機器壓傷
許某原是佛山市第二技工學校畢業(yè)生,1995年11月,技校通知許某已被廣東佛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陶瓷機械總廠(下簡稱“陶機總廠”)錄用。1997年6月28日,許某在工作時被倒塌的機器嚴重壓傷,隨即被送往佛山市中醫(yī)院搶救,后轉至廣東省榮軍醫(yī)院治療。而在許某出事的5天后,技校才開出畢業(yè)生分配介紹信,正式介紹許某等15人到陶機總廠工作。
受傷后,許某腰部以下高位癱瘓,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構成二級傷殘。
2001年3月15日,廣東佛陶集團力泰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泰公司”)通知榮軍醫(yī)院,稱其已為許某辦理了傷殘退休,從3月18日起不再承擔其住院及其他一切醫(yī)療費用。3月28日,許某出院。
漫長維權路一波三折
2001年8月,佛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許某與力泰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作出裁決,認定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裁決力泰公司一次性支付許某傷殘補助金17600元、安家補助費6390元、工傷津貼補差11200元;自2001年1月1日起,力泰公司按月發(fā)給許某殘疾退休金和護理費至許某死亡。此外,力泰公司還應繼續(xù)支付許某醫(yī)療期滿后的醫(yī)療費,并且對許某配置假肢等輔助器具的費用給予報銷。
對此仲裁,許某不服,向原佛山市石灣區(qū)人民法院起訴。2002年,法院作出裁定,認定許某和力泰公司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學生實習性質,參照企業(yè)正式員工的工傷待遇和標準,力泰公司應賠償許某共計27萬余元。
許某遂向佛山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經審查,佛山市檢察院認為,許某在事故發(fā)生時,已與力泰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終審判決應當適用有關職工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處理本案,而不應適用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因工受傷的規(guī)定。
2007年12月,佛山市檢察院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申請法律援助終獲賠
成功抗訴,使絕望中的許某看見了一絲曙光。
2008年3月,許某向禪城區(qū)法律援助處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請,法援處經審查受理了他的申請,指派鄺綺梅和歐志強兩位律師承辦該案。
律師發(fā)現,本案不但存在著事實勞動關系方面的錯誤,還可能在訴訟主體上也出現錯誤。本案的工傷事故發(fā)生之時,與許某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是陶機總廠,而非力泰公司,力泰公司很有可能不是適格的被告。技校的介紹信、報到證均向陶機總廠出具,而許某當時是陶機總廠員工,事故發(fā)生地點也在陶機總廠內,且力泰公司是在事故發(fā)生后的1998年才成立的。在多項證據之下,鄺律師將陶機總廠追加為被告。
通過承辦檢察官的努力協調,力泰公司、陶機總廠及其所屬的佛陶集團同意通過和解或調解為許某提供賠償。為了讓許某日后能取得長期、穩(wěn)定的基本生活來源,歐律師建議除補償許某現金外,一次性為許某補繳社會養(yǎng)老保險費并辦理傷殘退休,使許某以后可領取固定的養(yǎng)老金,這一方案得到了多方認可。
買斷社保行不通轉投人壽險
社保部門以沒有文件規(guī)定可一次性補繳及系統無法操作為由,拒絕了陶機總廠補繳社會養(yǎng)老保險費的請求。對此,歐律師建議以商業(yè)保險代替社會保險,并通過對友邦、中意、平安、中國人壽、人民人壽等多家保險公司提供的方案進行篩選,最終選定了人民人壽的方案。
近日,在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許某與力泰公司、陶機總廠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力泰公司支付許某現金2萬元,并出資25萬為其購買商業(yè)養(yǎng)老保險,陶機總廠自愿作為擔保第三人對力泰公司的付款行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