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社保資訊: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可享社保費資助
近日,江門市印發了市殘聯、市財政局聯合修訂的《江門市殘疾人聯合會 江門市財政局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行社會保險費資助辦法》。本辦法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類殘疾人職工不計算比例
根據辦法,上年度已在市本級或各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超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在江門市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資助社會保險補貼:獨立核算和獨立參加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的單位;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超出一人以上(含一人);用人單位與在崗的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在本市辦理了社會保險。
以用人單位為殘疾人實際參保繳費情況為依據,按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五項之和計算,補貼單位應繳部分,資助標準按當地社會保險繳費比例用人單位應繳部分的下限執行,補貼經費在當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殘疾人職工個人應繳的部分仍由本人承擔。對不在本市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在福利企業集中就業以及非本市戶籍的殘疾人職工不計算比例。
每年10月30日前需提出申請
資助社會保險費的具體工作由市及各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符合資助條件的用人單位應提供《本單位安排殘疾員工花名冊》、《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資助社會保險費審批表》、《資助人員花名冊》、資助人員參保歷史查詢單原件及其《勞動合同》、工資單等原件和復印件資料。市屬用人單位將上述資料送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報請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各市(區)用人單位將上述資料送各市(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后,報請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審批。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超出期限的,不予受理。資助期限以年度為計算單位。對采用隱瞞、多報等欺騙行為來獲取資助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即取消相關資助資格,并予以通報,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收回所資助的金額,追究直接當事人及其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