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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20年后才知養老金不足 深圳百余老人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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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后才知養老金不足 深圳百余老人權益受損  發帖心情 Post By:2009-12-14 13:50:00

百余名老員工離職后發現原單位沒有足額為自己繳納養老保險 但維權路卻遭遇“法律障礙”

    黃女士是深圳發展銀行的老員工,離職后她到社保局交納養老保險時吃驚地發現,自己工作二十年來,單位并沒有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足額為自己繳交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根據粗略計算,其賬戶上的實繳額與應繳額差距很大,達到十幾萬元。隨后,黃女士發現,與自己有相同遭遇的單位老員工有近兩百人。然而,社保局近日表態,深圳發展銀行確實有侵權之嫌,但根據規定,只能責令深發展銀行為老員工們補交最近兩年的社保,而超出時間的少交額已經不在追溯范圍之內。

    記者在采訪調查中發現,企業未按規定給員工購買社保的情況在深圳并不是個案,由于員工在崗期間對自己的社保繳納情況不太關心,造成許多企業故意“鋌而走險”節省開支。

    離職才知養老金出問題

    黃女士告訴記者, 深圳發展銀行是在深圳信用社基礎上轉制而來。“成立之初的員工大部分都是信用社員工,由于這批老員工已不符合用人要求,因此能退休的退休,不能退休的則協商離職。”

    離職后,這批老員工要自己到社保局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可是他們卻發現單位為他們繳交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所依據的工資標準遠低于實際發放的工資,并沒有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以員工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

    一位周姓老員工告訴記者,他為銀行工作20年,如果按法規正常交繳社保,其養老保險金賬戶應繳交合計約26萬元,住房公積金應繳交約20萬元,但目前養老保險賬戶只交繳了約14萬元,住房公積金只交繳了約8萬元。據統計,這批老員工中僅養老保險一項,少交金額就達5萬至20余萬元不等。

    近200員工權益受損

    隨后,單位近200名已經離職或退休的員工均發現了類似情況。

    維權員工代表告訴記者,由于單位少繳社保金,導致他們在退休后領到的退休金比按實際收入足額繳交社保金額后領到的退休金少很多。“如果按正常繳納水平,我退休后工資將有5000余元,現在只有2000余元,因為養老保險繳納不足,造成我們的退休工資普遍偏低,有的家庭基本生活都成困難。”黃女士說。

    她告訴記者,老員工于今年5月開始多次向原單位提出補交請求,但均被拒絕。深圳發展銀行認為,他們已與老員工簽訂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雙方因解除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已全面解決,老員工不應再向總行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員工:“我們根本不清楚社保繳納情況”

    追討補繳社保金的要求被深圳發展銀行拒絕后,這批老員工把情況反映給了深圳市信訪辦及社保局。然而,社保局近日卻表態,深圳發展銀行的行為確實有侵權之嫌,但根據規定,只能責令深發行為老員工們補交最近兩年的社保,而超出時間的少交額已經不在追溯的范圍之內。對于社保局所認為的只能追溯近兩年社保的說法,員工代表們表示不理解也不能接受。

    他們表示,在銀行任職時,單位以本行存折為他們發放工資,并沒有按規提供工資清單,也從沒有按照規定定期向員工公布社保購買情況,大部分員工并不知道自己的收入構成及代扣代繳的信息資料,對自己社保繳交情況一無所知。

    “我們出于對單位的信任,所以沒有人到社保局查詢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繳交情況,等離職后方才有機會發現。難道單位的過失要員工來‘埋單’?”員工代表王先生說。

    黃女士認為,這樣的處理結果明顯是縱容企業為員工買社保時“短斤少兩”,“即使被發現違規,單位也只負兩年的責任,這對員工而言是完全沒有保障的。”

    據了解,這150多名員工中,部分員工2006年已退休,也就是說,按現有政策規定,已完全喪失追究單位責任的權利。

    對此,社保局新聞發言人、法規處處長黃險峰表示,兩年的法律追究期,從維法成本來看是合理的。社保局是行政機構,對企業只能進行勞動監察,監察條例明確規定,社保局只能追究兩年,超過兩年時間的,已不在社保局責令范圍內。

    律師:法規解讀有誤 單位應補交全部社保金

    作為幫老員工維權的代理律師,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的金焰律師認為,深圳發展銀行在每月為這批老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時沒有按照其實際所得月工資總額購買社會保險,而是按可購買的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購買,不僅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同時也對他們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金焰認為,深圳發展銀行未能為老員工們足額購買社會保險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

    在關于追溯期的問題上,金焰律師對《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五十條的解讀與社保局相關負責人的解讀截然相反。他認為,該條款是指員工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而并非社保局接到舉報后只能處理最近兩年的違法行為,這是兩個根本不同的概念。此外,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深圳發展銀行需要補交的不僅是最近兩年的社保,而應是自違法行為起,一直持續到終了的全部社保,并且承擔相應利息等。

     社保局:員工在崗時應“關心”參保情況

    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峰表示,參保人需要主動去“關心”自己的參保情況。“社保局每年、定期會抽查企業為員工購買社保的繳費情況,按規定,企業要向員工說明繳費情況,一旦員工發現異常,應馬上向社保局反映,社保局肯定會責令企業糾正。”

    針對法律規定的追溯期問題,黃險峰表示,市民應形成領取工資單的習慣,并留意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保繳納情況。“如果發現企業違規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焦點一:違規20年為何只管兩年?

    記者查詢《深圳市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發現,企業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需要以員工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只有當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才不計入。按規定,月工資總額包括獎金、補貼等項目在內。

    記者從代表員工提供的工資賬單上看到,大部分員工在深發展服務期間,月工資總額平均在5000元以上,但月基本工資平均只有3000元左右。以去年底剛早退的張女士為例,從2007年到2008年,她在深發展服務期間月基本工資只有8000元,而實際月工資總額有15000元,深發展每個月只為她繳納800元的養老保險費,而實際應交1500元。

    既然白紙黑字證明深發展的確違反社保規定,為什么150多名老員工信訪的問題卻一直沒有得到解決?深圳社保局副局長杜斌近日與員工代表們進行座談。杜斌表示,盡管深發展事實上違反了社保規定,但按深圳養老保險條例第五十條,企業違反規定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政策規定我們只能管兩年,追究責任也只能追兩年,我們可按員工最早向信訪部門提出意見的時間往回算兩年,但要追回過去一二十年欠交的養老保險費不太可能。”杜斌說。

    焦點二:社保繳納不足并非個案

    作為老員工維權的代理律師,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的金焰律師表示,該案并非個案,甚至具有普遍性。“據我調查,企業不按規定為員工購買社保的情況在深圳很普遍,而員工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如果按社保局的說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員工為自己維權‘無法可依’,企業將輕而易舉逃避懲罰。” 同時,金焰指出,員工們對社保繳納情況的知情往往具有“滯后性”,沒有多少人在崗期間關注社保繳納情況。

    記者調查發現,絕大多數市民均不清楚單位每月按照何種標準為自己購買社保,也發現不少企業存在著以月基本工資“充數”為員工購買社保的違規行為。

    已在深圳某銀行公司部工作兩年的呂小姐告訴記者,她的工資年年不同,但單位給她買的養老保險卻沒“漲”過,每個月工資單上顯示的都是“96”元,因為她的基本工資每個月只有1200元,而單位則按基本工資為她買社保。

    “沒辦法,即使是知道單位少買養老保險又能怎么樣?雖然單位給我們少買了養老保險,但是日常福利、過節費都很可觀,幾千、上萬元的都有,這樣我們也沒什么好反對的。”

    對于類似于呂小姐這種對自己社保情況清楚,但卻不主動維權的情況,深發展150多名老員工紛紛表示,這是非常不明智的做法。

    “我們是不知道,所以沒辦法,但是,如果單位少交了不管的話,以后老了才知道自己吃虧。”黃女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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