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社保避免勞工糾紛,深圳社保如何辦理,深圳社保代辦理公司
導讀:目前普遍存在這樣一種現象,就是一些用人單位,特別一些工作季節性較強、從事流水線的私營企業,招錄新員工時沒有按規定,而是自行確定試用期的時間,在試用期滿之前,就將符合錄用條件的職工辭掉從而來達到減低成本的目的。被辭退人員要求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往往被用人單位以試用期未滿為由,打發了事。然后,用人單位再招工,再辭退,以此規避社會保險義務。
下面有個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小張2009年1月10日到某公司應聘,雙方簽訂了2年的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3月15日,小張要求公司為自己繳納養老保險費時,公司稱:“你還在試用期,不能給你繳保險費。”到了4月份,小張說:“我已經過了試用期,這回該給我辦理社會保險了吧!”然而,公司卻說:“你的試用期延長到6個月了,現在還不能給你繳費。”無奈之下,小張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了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后,在仲裁委的調解下,公司才撤消了隨意延長試用期的決定,并從2009年1月10日起為小張補繳了養老保險費。
從案例中可能得到兩個疑問:
1、員工試用期到底應該是多長時間?
2、試用期是否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呢?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由此看出,試用期不是某個單位或個人自主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以國家法律為依據確定試用期的長短。
用人單位錄用新職工后,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雙方必須履行相應的權利及義務,職工在試用期內同樣享有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依法繳納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公司控制成本的方式有許多,沒有必要按照這種方式讓公司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費用也需要承擔不止,而且對公司造成的不良的影響,甚至讓自己公司成為被勞動局重點監察的對象,這樣下來對公司的經營就會造成困擾,所以找一家專業的人力資源公司,幫助公司合理規避風險,控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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