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們,交了那么久的公積金,不知道你有沒有以下疑問~住房公積金是工資條上最常見的扣繳項目,但您真的了解它嗎?試用期職工,單位要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嗎?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繳存住房公積金嗎?對于退休返聘人員,用人單位該不該為您繳存住房公積金呢?
對于上述問題,
可能你需要了解到以下4點
住房公積金的“冷知識”!
1試用期職工,單位要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嗎?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
2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繳存住房公積金嗎?
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法定的住房儲金,是具有強制性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條款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無效。所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
3單位是否需要為退休返聘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勞動者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包括:勞動者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勞動者離退休后被原用人單位聘用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勞動者離退休后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由于返聘人員不屬于勞動關系范疇,所以不屬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強制繳存范圍。
4職工病假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所稱的在職職工,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6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經離 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可見,如果職工由于病傷產假的原因在6個月內暫時沒有在用人單位工作,只要該職工仍然由所在單位支付工資,則單位應當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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