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王某是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從事公司辦公區保潔工作,其工作時間為早上6點至11點。他每天5點鐘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對此都能證實。
6月14日凌晨4點多,他在上班途中被一輛摩托車撞倒,左腿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在這起事故中不承擔責任。傷愈后,他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作出王某為工傷的決定。
然而,公司卻認為他違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導致受傷不屬于工傷,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解 答
實踐中如何認定“上下班途中”容易產生分歧。認定“上下班途中”,主要考慮是否屬于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并且兼顧職工往返于工作地與合理地點以及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
本案中,雖然王某的工作時間為早上6點至11點,但其為做好本職工作通常提前1小時到崗,且有同事加以證實。盡管事故發生于凌晨4點多,但屬于王某上班的合理時間,其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依 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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