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法律風險匯總
自我國《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以來,各企業、員工積極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已成為社會常態,但仍存在部分企業為減少經營成本通過各種方式拖延、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從而致使企業處于法律風險的漩渦。本文擬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及相關案例角度全面分析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企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減免
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企業、員工都應當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員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但是仍存在部分企業未能及時足額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用,并嘗試各種方式拖延、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例如:企業內部規定員工試用期滿后再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或員工工作滿一年后才能參加社會保險;通過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逃避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企業與員工私下簽訂協議,約定由企業將應當用于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直接支付給員工,員工承諾由此產生的糾紛,企業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等。
因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企業與員工共同的法定義務,不能通過企業內部規定或雙方協議約定免除任何一方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所以不論企業內部有何規定或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何約定,都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二、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將面臨被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媒體爆光等的行政處罰法律風險
企業應當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企業欠費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滯納金分段處理:對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費,企業主動補繳或經責令按時補繳的,不核定滯納金;企業經地稅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由地稅機關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于2011年7月1日以后企業的欠費,由地方稅務機關按日加收0.5‰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企業未按時足額代扣代繳應當由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且企業不得要求員工承擔滯納金。
另,為督促企業、員工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將針對拒不清繳欠費、情節嚴重的企業,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進行公告,由社會各界共同監督。
三、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將面臨的勞動用工風險
1.企業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員工有權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如企業拒絕支付經濟補償,員工有權請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企業還應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員工加付賠償金。
2.企業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補辦致使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員工有權要求企業賠償損失。 3.企業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員工發生工傷時,由企業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員工支付賠償費用。 4.企業招聘錄用處于停薪留職、提前退休、下崗待崗、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等情形下的員工,應當為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否則依《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將面臨直接劃撥、扣押、查封、拍賣等強制征收法律風險
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企業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企業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企業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綜上,企業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減免,如企業存在未能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情形,將給企業帶來大量勞動用工、行政處罰等方面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