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中,最引發關注與爭議的修改莫過于對工傷認定范圍進行了調整:上下班途中遇車禍擬不再算工傷。 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能不能算工傷,屬于一個邊緣性的問題,引起爭論,再正常不過。上下班遇車禍算工傷最早源于1996年原勞動部出臺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這個已經沿用了13年的工傷規定,由于在現實中的操作復雜性和不公平性,確實常常受到質疑。“上下班途中”,雖然聽上去很容易界定,但在很多的情況下,卻不是一個容易確認的事實,尤其在當事人夾雜著私心利欲之際,或者出了車禍又找不到責任人之時,規定更是容易成為洞開的門。如果說,難以認定,只是現實操作的問題,那么,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納入的現行規定,所導致在法律上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則成為了更為本質的被詬病對象。 光站在這個角度上看,上下班遇車禍算工傷自然很有理由被徹底刪除。但再看看現實,是不是真的如此?如果不再認定為工傷,則交通事故實行“過錯責任”,就要按照事故雙方責任來決定。被寄予厚望的是,交強險可以替代工傷保險基金,彌補受傷害者所遭受的損失。但是,交強險保障水平并不足夠已經有目共睹,而且現實中還可能出現肇事逃逸,甚至很多黑車根本就沒有購買交強險。那么,交強險替代工傷保險基金履賠的美好愿望就會落空。這恐怕正是近九成網友對此表示不贊成的理由。跟許多其他意外事故相比,機動車事故最為常見,但正因為常見,卻也最容易成為“無頭案”的常客,在不好彩的情況下,受害者很有可能分文不獲。 從立法理念上說,上下班遇車禍算工傷的規定沒有非留不可的原因,但法律法規的修改卻必須充分考慮廣大民眾目前所面臨的現狀,更應當兼顧法律法規的過渡性和連續性,否則容易陷入簡單的“大破大立”。尤其在交強險賠付金額仍沒提高、交通事故救助制度尚未完善建立的今天,如要刪除該項規定,必須有相關配套措施的跟進。而導致一些所謂“一事兩賠”的弊端,事實上可以通過更合理的立法手段或權利進行修正。值得欣慰的是,“開門立法”給了我們提出見解、發表意見的機會。事實也證明,對于關系切身利益的民生話題,民眾從來不缺乏探討的熱情,剩下的關鍵在于,立法者從中能捕獲到何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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