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其中,失業金是失業保險待遇的重點項目,那么,深圳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領取失業金呢?深圳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如下:
失業人員符合法定條件的,享受下列失業保險待遇:
(一)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市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遺屬可以一次性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四)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服務或者補貼。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在本市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深圳停止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2.《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失業人員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就業失業登記憑證按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失業人員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手續或者說明求職等情況的,視同重新就業。《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6月28日通過)第十三條: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法律、法規。
申請材料:1.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驗原件收復印件,復印件須經本人簽字確認);2.停領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入伍通知書、出國定居等證明。(注:辦理退休手續時社保計算機系統自動停止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