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約定不參加社保屬無效
“公司給錢,參不參加社保由員工自己決定。”這種做法,吃虧的是用人單位。近日,筆者從江門市蓬江區法院獲悉,蓬江區某公司就因此被判補償離職員工1.5萬余元。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張某是蓬江區某公司吹制部員工,該公司與張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公司支付給張某的工資中已包含社會保險費用,張某自行購買,如有必要,公司可代張某購買等。張某在職期間,該公司一直沒有為他參加社會保險。
2013年6月,張某因意外跌倒受傷住院治療。2013年9月3日,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入職的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1.7萬余元。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該公司支付張某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1.5萬余元。該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決,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的爭議焦點是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原告用人單位認為,被告張某系自動離職,故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被告則認為,其系因要求公司購買社保無果及公司拖欠工資而離職,故公司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由于雙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張某離職的原因,參照有關規定,可視為原告提出且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蓬江區法院遂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判決原告用人單位向被告張某支付經濟補償1.5萬余元。
辦案法官提醒:社會保險屬國家強制性保險,即使雙方有關于不需購買社保的約定,也不能排除該法定義務,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