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到底怎么辦?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這樣規定——
跨統籌地區流動前
參保人員或其所在用人單位到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中止參保手續,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具參保(合)憑證。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核實參保人在本地的繳費年限和繳費情況,核算個人賬戶資金,生成并出具參保(合)憑證;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并提醒其及時補繳。
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保留其參保信息,以備核查。參保人遺失參保(合)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予補辦。
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后
按規定參加轉入地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或其新就業的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并提供參保(合)憑證,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轉入地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后,對符合當地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轉出地經辦機構聯系,生成并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轉出地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轉移手續
1.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2.按規定處理個人賬戶,需辦理個人賬戶余額劃轉手續的,劃轉時需標明轉移人員姓名和社會保障號。
3.生成并核對《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并提供給轉入地經辦機構。
4.轉出地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轉出后,仍需將該信息保留備份。
《聯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誤的,應及時聯系轉入地經辦機構,轉入地經辦機構應予以配合更正或說明情況。不符合轉移條件的,轉出地經辦機構應通知轉入地經辦機構。
轉入地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個人賬戶余額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轉移的個人賬戶金額。
2.將轉移的個人賬戶金額計入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信息表》按照社保檔案管理規定存檔備案。
參保(合)憑證、《信息表》或個人賬戶金額有誤的,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聯系轉出地經辦機構,轉出地經辦機構應予以配合更正或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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