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盡全力服務好工傷保險參保人
龍崗社保分局為全力服務好工傷保險參保人,從提升業務素質、做好工傷業務工作、加強工傷預防和宣傳、加強科室合作等多個方面加強培訓。或許正是工傷預防工作見成效,今年前9個月,全區工傷認定宗數比去年同期下降16.9%。
切實保護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
建筑行業是高風險行業,卻長期沒有實現工傷保險全覆蓋。今年5月,《深圳市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管理辦法》出臺后,龍崗社保分局積極落實,對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以“項目參保、打包覆蓋、行業保障”的形式,全面推進行業工傷保險,為行業用工安全撐起保護傘。
龍崗社保分局針對建筑施工企業特點,對相對固定職工按用人單位參保;對流動性較大的建筑企業,其職工尤其是農民工則按建設項目參保,為員工提供保障。這在社會保險工作上又是一個重大推進。截至今年10月,龍崗轄區內按項目參保的項目共193個,工傷申請10宗,工傷認定6宗,發放工傷待遇3宗,切實保護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
該局確保案件出庭準時,答復準確,結案及時。同時要求工傷行政訴訟案件的所涉管理站均派人參加庭審,以此提高工作人員辦案的業務水平。
維護職工正當權益
單位注銷了也能作為工傷認定主體
受雇單位在工傷事故發生一個月后注銷,是否仍能以其為主體作出工傷認定?發生在龍崗的這起歷經一審、二審的案子,法院以清晰的判決回答:可以。
溫某2012年8月1日受聘于深某公司某供應站,從事送煤氣工作。2012年9月18日19時18分許,公司派溫某送煤氣去某花園,溫某駕駛摩托車從盛平服務點出發,行駛至盛平北路段時,與粵BSB1XX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溫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認定,轎車司機負主要責任,溫承擔次要責任。
看似簡單的案子,步入工傷認定,一下子就復雜了。2013年5月6日,溫某以深某公司為用人單位,向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收文當天,要求溫某補齊身份證、勞動關系證明等資料,并要求深某公司就溫某工傷認定一事提供書面調查材料及相關證據。
深某公司稍后回復稱,該公司已經于2012年9月11日與深圳市燕X公司簽訂轉讓協議,將此供應站交由燕X公司經營,相關的經濟、安全管理等全部法律責任由燕X公司承擔,與深某公司無關。深某公司與溫某不存在勞動關系。
溫某之后提起勞動仲裁,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仲裁,確認深某公司與溫某2012年8月1日至9月11日存在勞動關系。2013年11月15日,南山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溫某與深某供應站之間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0月1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深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深某公司應付溫某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8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569.5元。
2013年12月6日,溫某又以深某供應站為工作單位,向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提供的資料顯示,深某供應站是深某公司的分支機構,于2012年10月16日注銷。
市人社局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了溫某的申請,認定溫某屬于工傷。
深某公司不服,認為溫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已經超過法定的認定期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溫某于2013年5月6日提出工傷認定前,深某供應站已經注銷,民事主體資格已終止。市人社局工傷認定仍以某供應站為用人單位,顯屬不當,應予撤銷。
市人社局不服該判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審理認為,工傷認定的期限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于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而超過工傷認定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中院認為,各方對溫某送煤氣受傷無異議,關鍵是把已經注銷的深某供應站作為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是否合法。中院認為,雖然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深某供應站已被注銷,但發生工傷事故時,溫某的用人單位是深某供應站。市人社局以深某供應站作為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既遵循了客觀反映法律關系的要求,又與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相一致。”市人社局以深某供應站為用人單位,認定溫某受傷屬于工傷,“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確保工傷基金安全,不屬于工傷的堅決不予認定
司機出車途中發生意外,一般會認為屬于工傷無疑。但本案司機吳某,雖在出車途中發生“意外”,但社保部門堅持認定其不是工傷,最終二審法院支持了社保部門不屬于工傷的認定。龍崗社保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員工因工負傷,屬于工傷的,一定積極支付;但不屬于工傷的,堅決不予認定,確保工傷基金安全。
當事人吳某于2014年8月入職佛山市某快運公司任司機,同年10月21日,吳某駕駛粵Y03XXX車輛,在佛山市某高速出口輔道車輛著火吳某身亡。順德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案情說明表示,車輛著火位置為駕駛室內,柴油車內檢出汽油殘留物,初步排除汽車自燃可能。排除機械性暴力致死原因,排除他殺。
事發后,家屬要求認定為工傷。理由是吳某開車工作死于工作線路上,公安部門排除他殺等可能。社保部門則認為不屬于或視同工傷,并作出(龍)【2015】390096001號《深圳市工傷認定書》。
工傷認定作出后,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支持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一審后家屬仍不服,遂上訴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各方對事故及警方認定無異議。焦點是吳某的死亡是不是工作原因。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材料顯示,吳某不幸死亡確實發生在其日常工作時段及工作場所內,但是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吳某死亡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或處于工作狀態,其死亡不能認定與工作原因有關。社保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吳某死亡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法院予以支持。
提升業務人員對疑難案件調查處理能力
龍崗社保分局8月24日舉辦了工傷業務培訓,針對工傷認定的收文、受理過程,工作認定、待遇支付的文書送達問題、特殊案件的呈報、調查取證等業務進行講解,并著重就近期各站遇到的特殊工傷案例及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進行討論,進一步提高各管理站工傷業務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尤其是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能力。
該局工傷科借助龍崗區安委會舉行“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的現場活動平臺,針對性的派發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問答、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辦理須知指南等相關宣傳彩頁3000余份,接受業務咨詢數百人次。
同時,為各管理站與街道安監辦共同搭建重大工傷事故的信息共享平臺,促進工傷預防,有助于各管理站在工傷認定過程中調查取證。
該局工傷科積極與醫療監督科進行交流溝通,共同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業務移交機制,及時解決工傷醫療、工傷康復記賬償付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使得定點醫院能夠嚴格執行合理治療、合理收費、規范康復治療計劃。從今年的各項數據,與去年同期對比,工傷員工的康復治療項目及康復費用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工傷保險“廣覆蓋,保基本”的要求得到充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