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拒為員工參保 將有信用“污點”
員工與單位協(xié)商放棄參保無效
根據社保法,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都應當參加社會保險。林淑華介紹,一旦查出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參保,社保部門將予以教育、責令整改,對于拒不整改的單位將作出行政處罰。去年,東莞對17家違規(guī)用人單位作出了行政處罰。
根據東莞市“雙公示”的要求,相關處罰信息會在東莞市政府的“信用東莞網”上公開,并成為用人單位的信用“污點”。一旦有了“污點”,將影響企業(yè)上市、知名商標參評等。目前,東莞在機器換人、科技企業(yè)等方面的財政補助力度很大,信用“污點”對于企業(yè)獲取財政補助、獎勵也將受影響。另外,社保部門還會定期將行政處罰結果轉交至中國人民銀行東莞分行,“污點”企業(yè)的信用貸款也可能會受影響。
還有一種常見情況,一些員工與單位私下達成一致,放棄參保協(xié)議,提出不需要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自愿放棄,這種情況是否能免責?林淑華表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達成的協(xié)議與法律相違背,是無效的。
林淑華提醒,對于不參加社保的員工來說,短期來看拿著現(xiàn)錢比較實惠,但從長遠來說,養(yǎng)老權益會受損,吃虧的還是員工。
騙保6000元以上將追究刑責
用他人身份證頂替冒領工傷待遇,住院使用他人醫(yī)保卡報銷……這類行為在東莞不僅要予以行政處罰,騙取社保基金達6000元及以上的案件,還將移送至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林淑華介紹,目前,東莞市社保局已與市公安局建立了移送涉嫌社保欺詐犯罪案件的工作機制。2016年有4宗達到條件的騙保案件均已移送至市公安局。
常見的騙保行為還包括:重新就業(yè)仍領取失業(yè)保險待遇;偽造證據,使社保經辦機構提高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員工發(fā)生工傷后才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xù),偽造證據騙取社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