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保局:工傷傷殘津貼上調約5.5%
昨日,從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獲悉,從2017年1月1日起統一調整全省工傷傷殘津貼,調整比例按照2016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5.5%左右確定,已經于9月底調整完成。
工傷傷殘津貼是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生活保障,根據廣東省人社廳發(fā)的《關于2017年度調整我省工傷傷殘津貼的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統一調整全省工傷傷殘津貼,調整比例按照2016年全省月人均傷殘津貼的5.5%左右確定,本次調整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并適當傾斜特定人群。
此次調整的主要對象包括: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傷殘津貼,在2017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xù)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月標準時,同時按《通知》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傷殘津貼之月起發(fā)放。
具體怎么調整呢?據介紹,普遍調整具體為:每人每月定額加發(fā)71元。2016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調整前傷殘津貼月標準的3.2%予以加發(fā)。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再按本人依法核定傷殘津貼月標準的3.2%予以加發(fā)。
傾斜調整具體為: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 在201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發(fā)100元,全年1200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加發(fā)50元,全年600元。增加的傷殘津貼單列一次性發(fā)放,不納入傷殘津貼年度調整基數。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軍轉干部,經本次調整后仍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后月人均傷殘津貼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傷殘津貼標準計發(fā)。
根據以上普遍調整、傾斜調整的辦法調整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于2486元/月的,按照2486元/月的標準予以發(fā)放。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內首次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核定的傷殘津貼仍低于2486元/月的,按照2486元/月的標準予以發(fā)放。
深圳市社保局提醒,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規(guī)定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從2017年1月1日起,其傷殘津貼在2016年傷殘津貼計發(fā)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5%,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本年度調整提高的傷殘津貼額將從2017年1月1日起予以補發(fā),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渠道予以保障,預計9月底前完成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