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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歷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
一、1997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特區(qū)內居民家庭月人均205元,寶安、龍崗區(qū)居民家庭月人均170元,農民家庭月人均120元。(深府辦〔1997〕24號《關于印發(fā)〈深圳市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
二、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998年1月1日起,特區(qū)內居民家庭月人均245元,寶安、龍崗區(qū)居民家庭月人均210元,農民家庭月人均150元。(深府辦函〔1998〕11號《關于調整深圳市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復函》)
三、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999年7月1日起,特區(qū)內居民家庭月人均319元,寶安、龍崗區(qū)居民家庭月人均273元,農民家庭月人均195元。(深民福〔1999〕5號《關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有關事項的緊急通知》)
四、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002年1月1日起,特區(qū)內居民家庭月人均344元,寶安、龍崗區(qū)居民家庭月人均290元,農民家庭月人均205元。(深民福〔2002〕8號《關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的通知》)
五、2005年1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005年1月1日起,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統(tǒng)一為344元。(深民福〔2004〕57號《關于特區(qū)內外執(zhí)行統(tǒng)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六、2006年10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361元。
七、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至415元。(深民〔2008〕146號《關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八、2010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至450元。(深民〔2011〕6號《關于提高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九、從2011年8月份起,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至510元。(深民[2011]143號《關于調整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十、從2012年7月份起,將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
十一、2014年3月18日,經市政府五屆一百零六次常務會議通過,擬將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620元,從2014年1月份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