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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的規定,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是一條法定的義務。同時,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職工都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這是一條法定的權利,企業不得侵犯。因此,企業不參加工傷保險,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影響職工申請工傷認定,不影響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同時,為了防止少數企業鉆法律空子,以不參加工傷保險為借口,不支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該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