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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不夠住房公積金湊?這樣真的可行嗎??
2015年末,我國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經達到2.22億,占到總人口的16.1%,超過日本人口總數。不僅人口多,我國老齡化發展的速度還很快,平均每年凈增長800萬到1200萬老人,其中高齡老人增速尤其快。
與此同時,職工養老保險卻捉襟見肘。據媒體報道,為緩解養老金不足的情況,人社部正在調研擬采取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的方案。
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最大的問題在于,公積金屬于個人的私有財產,與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障屬性截然不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而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從性質上而言屬于個人財產,余額可繼承。而單位繳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再加上住房公積金在設計之初就有明確的目的:“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積金被挪用于住房之外的其他方面包括養老保險,顯然有違法律規定。
“個人繳納的部分肯定是個人財產,不能動,建議研究將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劃歸養老保險基金。如果此路徑具有可行性,那么,還需要研究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使此設想能夠依法轉變為政策規定。”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