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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4 日出臺的 “ 深八條 ” 規定,非深戶籍人士購房條件由繳滿 3 年社保改為 5 年。不過,此政策在實施的過程中仍存在一些疑問。針對如果已經繳滿 3 年社保,現在又剛好處于買房階段,已付房款,但未網簽合同的情況,不少非深戶籍人士表示擔心自己會失去購房資格。記者 9 日從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了解到,目前該中心已經正式出臺住房限購政策相關補充通知。針對上述情況,購房者只要在 2017 年之前提供有效憑證,則依舊擁有購房資格。
根據通知規定,關于限購歷史遺留問題,配套規定結合以往做法,對以下兩種情形按原限購政策處理(購房時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未滿 3 年的除外)。
第一種情形,2016 年 10 月 4 日(含 10 月 4 日)之前已網簽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網簽預售商品房認購書的。
另外一種情形是,未網簽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網簽預售商品房認購書,但 2016 年 10 月 4 日(含 10 月 4 日)之前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且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含 12 月 31 日)之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房地產登記或者預售合同備案的。
根據通知,上述情況需提供的證明材料要滿足以下兩項其中的任一項:一、買方向賣方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 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賬單等,收款人需為賣方)。如果賣方通過中介機構收取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還應當提交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或委托中介機構代收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協議書。二,購房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
記者還了解到,非深戶購房交易時間要以本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信息系統網簽購房合的時間為準,購房資格的認定時間以購房交易時間為準。另外,關于自購房之日起計算的前 5 年及以上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問題,繳納時長須為購房之日起向前連續計算,不含斷繳和補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