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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社部和廣東省相關文件要求,《深圳市人民政府轉發省政府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經市政府審定后開始實施。深圳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在調整個人繳費檔次、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建立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便民利民等方面都有新突破。
調整個人繳費檔次鼓勵多繳多得
《通知》適當提高繳費標準和擴大不同繳費檔次之間的差距,將原個人繳費標準每年100元—1000元十個檔次分別提高到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按年度方式繳費,多繳多得。
建參保繳費激勵機制鼓勵長繳多得
《通知》規定從2014年7月1日起,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具有本市戶籍不滿8周年的,基礎養老金由原來的每月200元提高到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戶籍滿8周年的次月起,基礎養老金由原來的每月300元提高到360元,同時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按調整后的標準進行待遇補發。
為解決中青年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的問題,《通知》規定對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超過1年增發3元基礎養老金,以激勵居民早參保、長繳費。
《通知》規定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財政委可根據國家、廣東省規定和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收入以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或制定深圳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標準,確保實際待遇水平不下降。
《通知》規定深圳市社保機構通過購買服務,為年滿70周歲和因重度殘疾、重病導致行動不便的退休人員,上門提供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認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