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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人社規〔2020〕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文件精神和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對象(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規定享受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減免政策。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屬適用對象。
二、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劃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予以免征;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2020年2月至4月的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減半征收。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按國家規定享受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
三、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劃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單位繳費予以免征;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單位繳費予以免征。
四、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工信、統計、銀保監、稅務等部門對企業劃型名單進行認定,不在名單內的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參保信息進行認定。企業劃型結果向社會公示。用人單位對企業劃型結果有異議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交2019年本單位的所屬行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2019年12月份實際從業人數,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進行確認,重新劃分企業類型,調整和確定減免社會保險費比例。
五、我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現行政策繼續執行。自2020年3月起至6月,按照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政策應當上浮費率檔次的企業,暫按其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六、2020年2月—2021年1月,我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繼續執行,符合條件實行浮動費率的用人單位按下調后的費率繳費。
七、階段性減免政策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后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地方補充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含個人繳費部分,下同)。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延繳和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參保單位在延繳和緩繳期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八、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在減免政策實施期間,如其他政府部門需要共享比對社會保險數據,按照個人社會保險權益記錄不受影響的原則,視同社會保險數據已繳費到賬,不影響關聯業務的審批。
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建立投訴舉報渠道,面向社會征集參保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減免資質等問題線索。加大查處力度,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嚴肅處理。
十、人力資源保障、財政、稅務、工信、市場監管、統計、民政等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強整體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及時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確保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等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