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強化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對于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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