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租賃的概念
人才租賃是人才與人才租賃公司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由人才租賃公司將人才租賃給需要人才的承租單位從事工作,人才承租單位對人才享有使用權并向人才租賃公司支付使用費的一種新型就業形式和用人方式。它利用了租賃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特性,將人才的單位屬性和服務屬性分離,解決了人才供給與用人機制之間的矛盾。
人才租賃的起源
人才租賃,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國,在上述國家還產生了專門的法律。近年,隨著我國人才政策的放寬、人才市場需求的多樣化以及新一代求職者就業觀念的變化,人才租賃在我國破土而出,并且開始在不同層次的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得到發展,實踐中,也有不少的人才中心和商務咨詢公司開始了經營這一業務。在90年代中的時候,理論界還在討論勞動力是不是商品,人才算不算資本的問題,而今,人力資源業界成功的實踐回答了有關的疑惑和憂慮。人才租賃正是人力資源配置市場化這一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
人才租賃的服務流程
1.與企業敲定詳盡的租賃服務方案。
2.與企業簽訂租賃服務協議。
3.辦理租賃人員的錄用派遣手續。
4.對派遣員工實施日常管理
5.及時與企業溝通,加強和改進對派遣員工的管理工作。
人才租賃的三方關系
人才租賃有三方,人才租賃公司(或租賃機構),人才(或員工)和用人單位(或企業),三方關系如下圖所示。用人單位與人才租賃公司是勞務關系:用人單位向人才租賃公司提出租賃請求,人才租賃公司接受請求,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由人才租賃公司向用人單位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人單位定期支付人才租賃公司相關費用,包括被租人才的工資、保險和人才租賃公司的經營管理費用等;人才租賃公司與人才是勞動關系:人才租賃公司委派人才去用人單位工作,在此之前或此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人才租賃公司的管理,從事人才租賃公司安排的工作,向人才租賃公司領取報酬;用人單位與人才是有償使用關系,人才到用人單位工作,并接受其管理,雙方簽訂崗位聘用協議,用人單位指揮、監督人才進行工作,并負責將人才的使用情況反饋給人才租賃公司,由人才租賃公司對人才進行薪酬發放和激勵獎懲。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10-26 1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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