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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必須符合法定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特別規定,即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除了滿足《公司法》關于企業法人設立的基本條件外,還須符合特別規定,即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
   勞務派遣的社會風險很大,在整個勞務派遣過程中勞務派遣機構是勞務派遣的主體,派遣機構的實力和信譽對勞務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關重要,而且,派遣機機能是法定雇主,必須負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必要時還要和要派公司厘清事件發生的原因,索取賠償,同時也有可能還要承擔連帶責任,這都要求派遣機構具備相當的財力和實力。因此,應當對派遣機構的資格實行較之一般企業法人更嚴格的管理。規定50萬元的注冊資金可以提高派遣機構的設立門檻,一定程度上把不具備實力的企業排除在外,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利益。
   當然,為了從根本上杜絕勞務派遣單位推卸其雇主責任或者無力承擔雇主責任的現象,在一些國家還規定了更加嚴格的資格要求,包括須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能達到一定等級的從業人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不低于法定數額的風險擔保金等,這樣可以更好地規范勞務派遣市場,更好地保護派遣工權益。除了注冊資本之外,我國《勞動合同法》未作其他特別要求。
   雖然《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務派遣機構設立的行政許可費,但是,有許多地方性法規還是規定,勞務派遣機構的創辦也必須辦理行政許可。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本市實施的國家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號)中提出,本市對從事勞務派遣活動的職業介紹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制度管理。此外,許多地區還對勞務派遣,機構從業許可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例如,湖南省,2006年10月25日頒布實施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機構從業許可行為的通知》中提出b對勞務派遣機構許可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要求,并且,還進一步加強對勞務派遣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要將勞務派遣機構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加強對勞務派遣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按照“誰許可誰監督”的原則進行。要加強對勞務派遣機構注冊資本的動態監督。在監督檢查中,強調必須由勞務派遣機構提供注冊資本在賬的銀行憑證,側重監督勞務派遣機構是否轉移注冊資本,一經發現注冊資本被轉移,就吊銷勞務派遣許可證。出現禁止性行為或幾次誠信污點的勞務派遣機構,被注銷勞務派遣許可證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大在10年內不得申請重新開辦勞務派遣機構。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2-4-1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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