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資"的理解,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主要有下列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這體現了法律對股東出資形式你出開放性的規定。具體來說,主要分為以下幾種基本形式:①貨幣出資,即現金出資、這是指股份認購人直接以法定貨幣單位出資以換取將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股份的一種出資形式。②現物出資。這是指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或新股發行時的新股認股人向公司支付金錢以外的可以轉讓的財產,并以此作為對價換取該公司股權的出資方式,包括兩種:一是物權出資,即出資人以自己享有的屬于物權性質的財產進行的出資。既有自物權出資,又有他物權出資,包括實物、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出資;二是無形財產權出資,即出資人以自己享有的無形財產進行的出資,包括著作權:(版權)、商標權河專利權、商譽權、商號權、特許經二營許可證等出資。
關于“合伙”的理解,按照《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主要是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心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單位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以合伙方式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受《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調整。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以出資或者合伙等方式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進行系統內派遣,而只能向本集團或者本系統以外的、無利益關聯的單位從事社會化派遣。這對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4-1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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