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外國企業在中國注冊的代表處或辦事處是一個代表母公司在國內的業務聯絡機構,所以,辦事處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不可以進行直接的營利性質的商業活動。按照業務性質,報當地商務局或國務院相關主管委、部、局批準,取得《批準證書》;但外國廣告企業、醫藥類企業、貿易企業、制造企業、貨運代理企業、承包企業、咨詢企業、投資企業、租賃企業、教育機構、鐵路運輸企業等不需報經有關部門審批,應直接到當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辦事處的經營范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主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特殊行業須審批>,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在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中若干問題的說明的通知》第十條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請工作人員,應按1981年4月7日公安部、外交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外貿部聯合簽發的[81]公發(政)48號文件規定窮理,原則上不得雇傭第三國人員和在華沒有正式戶口的中國人。但如遇特殊情況,經征得當地外事服務部門或勞動部門的同意,也可以聘用第三國公民或港澳地區人員。"
一般情況下,由于辦事處不是工商局注冊的企業法人,因此不具備招工的資格,需要通過人才派遣公司一類的機構或其他中國政府指定的機構招工后再輸送至辦事處工作,其勞動關系與派遣公司建立,“五金”也由派遣公司繳納。當然,由此產生的費用是由辦事處支付給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繳至相關機構(如社保中心、公積金中心等)。
如果勞動者不是通過涉外勞務機構進入中國代表處工作,則雙方之間是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當然不受勞動法調整,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社會保險之事不受法律保護。但是,有關報酬等事項可以依照我國民法有關雇傭等法規來追償。
大使館、國際組織招用勞動者也有相類似的規定。
?外國企業(以及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在境外設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企業等”)常駐代表機構招用員工,應該由外事服務單位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派遣員工。《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常駐代表機構租用房屋、聘請工作人員,應當委托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或者中國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辦理。"《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的管理規定》規定,外國企業等常駐代表機構招聘中國雇員,必須委托外事服務單位辦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招聘中國雇員。中國公民必須通過外事服務單位向外國企業等常駐代表機構求職應聘,不得私自或者通過其他單位叫個人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求職應聘。外事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與中國雇員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中國雇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外事服務單位與中國雇員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按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他代表機構、國際組織招用員工,由外事服務單位向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他代表機構、國際組織派遣員工。根據有關規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京政發[1991]70號),向各國駐華大使館、歐洲共同體委員會駐華代表團、聯合國系統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和外國駐京新聞機構(或個人)提供工作人員,必須通過北京外交人員服務局介紹。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4-2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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