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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知識
薪酬福利

勞務派遣者有參加工會的權利

   我國《勞動法》第七條規定,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我國《工會法》第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因此,派遣單位雇傭了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派遣工有權組織并參加該基層工會委員會。雖然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在派遣單位組織和參加工會,但勞務派遣的雇傭和使用分離的特征決定了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的特殊性。其特殊性突出表現在派遣單位工會的組建難和作用發揮難。
   (1)派遣單位工會組建難。由于被派遣勞動者的流動性大,其工作具有短期性,而且,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場所、不確定,分散在各處,彼此難有凝聚力,組建工會的難度相當大。
   (2)派遣單位工會作用發揮難。派遣單位工會的作用難以發揮的原因主要在于,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條件與勞動保護、勞動報酬甚至是否有工可做,都是由用工單位決定的,而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只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關系,派遣單位的工會難以據此對用工單位的內部事務進行干預。而且,派遣工與派遣單位缺乏長期與緊密的雇傭關系,兩者的關系由于提供勞務的對象和地點的原因非常疏離,派遣單位工會為派遣工維權的動力不足。同一派遣單位屬下的派遣工各不相同,從無特殊技能的藍領工人到有專業技能的白領階層都有,這些勞動者之間區別很大缺乏共同的利益訴求,很難形成團體力量與派遣單位進行集體協商。工會的重要作用是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由于派遣單位主會的局限性,以及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都是用工單位提供的,因此,被派遣勞動者加入用工單位工會其的作用會更加大。
   派遣工既可以在與之有勞動關系的派遣單位參加和組織工會,也可以在其從事生產勞動的用工單位處參加和組織工會。由于《勞動合同法》對用工單位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清,所以在用工單位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法理依據在法律中還欠缺。實踐中,對比較規范的派遣單位,可建立工會,吸收派遣工人會,并將派遣到用工單位的會員組成一個工會小組或分工會,作為團體會員委托用工單位工會統一管理占對不具備建立工會條件的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工會應當積極主動吸收派遣工人會。2004年底,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出《關于組織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機關的勞務工加入工會的通知》,明確要求“凡在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機關從業,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務工,無論戶籍關系在哪里用工形式如何、就業時間長短,都要依法把他們組織到工會中來氣”。《通知》還明確了勞務工人會的三種操作方式:①勞務工與企業、事業單位及機關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工會將他們組織到工會中來,其會籍由用人單位工會管理。②勞務工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務公司已經成立工會的,勞務工可參加其工會組織,并由勞務公司工會把這部分勞務工會籍關系轉接到用工單位,委托用工單位工會代管。勞務公司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工單位工會要依據事實勞動關系,吸收勞務工加入,工會組織。③跨省勞務輸出地(單位)工會把勞務工組織到工會的,由輸出地(單位)工會向用工單位轉接會員組織關系。
   勞動者組織起來形成團體力量,通過與用人單位進行集體談判,以改善勞動條件,是勞動者改變與用人單位地位不平等,防止其處于任人宰割的弱勢地位,保護其權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入工會對維護派遣工權益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派遣單位工會具有一定局限性,被派遣勞動者加入用工單位工會,將對其利益維護有顯著作用。而且,由于用工關系和勞動關系分離,為防止被派遣勞動者在加入工會問題上遭遇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的互相扯皮,賦予被派遣勞動者加人工會的選擇權就具有了較大的現實意義。當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論是用工單位工會還是派遣單位工會,均有權也有義務出面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2-4-5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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