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所說的勞動者權利主要指其獲得社會保險的權利,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進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使越來越多的勞動者享受到了這方面的保障,并將我國的社會保險責任逐步從企業(yè)責任(雇主責任)轉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的社會保險責任。在此前提下,勞動派遣關系增加了勞動者社會保險權利的落實難度。"由于社會保險的地方化,各地社會保險收費標準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在勞動者工資的30%左右。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這是筆很大的費用。但是如果從其他單位借人勞動者,在目前的勞動法律制度下,用工單位就可以順利地將勞動關系轉化為勞動租賃關系。這樣,不僅省了社會保險費,逃脫了社會保險責任,而且用工靈活,能用就用,不能用就退,不受勞動合同期限的限制.正如多數(shù)人理解的那樣,勞動派遣對于用工單位而言,大大節(jié)省了人力資源成本,但是這些人力成本是否會轉嫁到派遣單位呢?答案顯然不是,在勞務派遣的過程中,作為人力成本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險成本,則隨著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雙方責任的模糊不清而發(fā)生一定程度的消解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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