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務派遣活動過程中、由于勞動者的雇傭和使用,發生了分離,勞動者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契約關系而與用工單句位僅僅是用工管理關系。因此對于用工單位來說,他們只是需要在勞動者的具體工作當中進行必要的用工管理,負責基本的勞動安全保護和相類福利措施,而不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社會保障方面的義務。對于勞動者因在用工單位工作而需要支付的人力成本費用,用工單位則是基于與派遣單位的商務合同關系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給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因為雇傭關系的特征,需要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相關福利和保障措施負責。這就要求勞動者與派遣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劃分,而勞動者的社會保障福利也應由勞動合同進行約定和保障。待派遣單位收到用工單位支付的人力資源成本費用之后,依據勞動合同的劃分比例依約支付。而隨著我國《勞動合同法》的進一步深入實施,勞動力市場上的勞動合同簽約率正在穩步提升,勞務派遣單位號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簽約率也比較高,這在另一方面確保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受到保障。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4-22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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