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務派遣活動過程中,被派遣勞動者由于工作的特殊性,需要在不同的用工單位之間轉移,無法形成穩定的勞動用工關系。自身無法有效地組建維護團體利益的權利維護組織
此外,根據我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在我國基層組織中建立工會組織,需要由上一級工會組織批準。而目前我國勞務派遣活動市場化發展的歷史尚不長久,各項活動正處在蓬勃發展的階段,相關的高級別的工會組織也尚未建立。因此,在基層的勞務派遣組織、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建立專門的工會組織條件還不成熟。
因此,要維護勞務派遣過程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勞務派遣勞動者的團體利益得到保障,不因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經濟效益方面的片面追求而受到損害,就必須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與完善,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妥善的保護。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4-22 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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