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對于勞務派遣的態度大體可以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來判斷。總體來說,目前國外關于勞務派遣的態度以及規制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國家的立法經歷了從禁止到嚴格管制,再到逐步放松的過程。例如,日本1949年的《職業安定法》中明確禁止有償職業介紹活動;在1985年的《勞動者派遣法》頒布之前,日本的派遣一直處于違法狀態。德國在1967年前把勞務派遣作為違法的私營職業介紹而禁止,法國在1972年以前一直沒有明確勞務派遣的法律地位。另一類是不以禁止與管制為特點,而是以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為主旨,對勞務派遣采取相對寬松的規制,典型的例如英國與美國.這些國家對勞務派遣規制方式的差異,也是與其對有償職業介紹的態度直接相關的。
由于早期的私營職業介紹所經常被指控壓榨求職者。因此,國際勞工組織通過1919年《失業公約》及《失業建議書》以及1933年《收費職業介紹所公約》提倡禁止有償的私營職業介紹機構。對一這主張幾個主要發達國家采取了不同的態度。日本緊跟國際勞工組織,嚴格禁止私營職業介紹所;德、法兩國沒有完全禁止,但采取了嚴格的管理制度;美、英兩國一直拒絕廢除或者嚴格限制私營職業介紹所。
國際勞工組織的主張隨著20世紀60年代私營的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勞動力市場上其他類型就業服務機構(包括勞務派遣〉的發展,促使國際勞工組織1997年通過《私營職業介紹所公約》承認了私營職業介紹所的合法地位。根據該《公約》的規定,私營職業介紹所包括職業中介、雇傭勞動者并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行業(勞務派遣),以及其他與求職相關的就業服務機構。《公約》還正式承認了勞務派遣機構在促進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但是《公約》及與其配套的建議書也提出,各國政府部門應該對勞務派遣行為進行監管,以避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歐盟國家和日本普遍放松了對勞務派遣的管制。這一現象的出現主要基于兩個原因,一是,勞務派遣適應了企業對員工數量靈活性的需求。在以長期合同為主要雇傭形式的歐盟國家,由于員工的帶薪假期較長,加之企業常常會面臨工作量的變化,以及雇員休假和病假等情況,企業可以通過勞務派遣來及時填補臨時性的崗位空缺、應對暫時的工作量、變動,而不必增加長期雇員的數量。這種做法增加了企業用工的靈活性,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二是,很多歐盟國家的政府都認識到,勞務派遣在為特定群體,例如長期失業者、青年人、殘疾人等提供重返勞動力市場機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這些國家將勞務派遣作為勞動力市場政策工具。不過,這些國家對勞務派遣管制的、放松,主要體現在對派遣原因、行業和派遣期限寸的限制上;在派遣員工與用工企業的直接雇員平等待遇,以及采取對派遣員工中的某些弱勢群體的社會保護措施方面,各國政府加強古對派遣員工的保護。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2-4-23 13: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