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國,1972年出臺的《臨時就業法》要求勞務派遣必須以派遣機構和用工企業之間簽署的書面合同為基礎,派遣工人必須收到一份規定他們被聘用的主要條款和條件的文件。該法律還將派遣的期限限制在三個月以內,但后來又逐漸地放寬,到2001年已延長到24個月。這項限制與其他規定一起構成了2004年對該法律的主要修訂。修訂后的法律還規定,派遣機構有義務(從2004年起)保證他們的派遣工人與用人單位的長期員工享受同等報酬和雇傭條件,但是這一原則可根據集體有一些偏離。新的框架還規定了人員服務機構的職責。派遣機構應通過短期派遣在安排失業人員就業中發揮主要作用,使短期派遣成為他們進入勞動市場的一塊墊腳石。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4-11-27 1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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