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芬蘭,1970年的《就業合同法》(ECA)根本就沒提到勞務派遣,因此2001年又頒布了新的ECA。這部法律未就勞務派遣的采用廟宇任何限制,而是增加了固定期限的雇員。比利時2000年時推出了一項“臨時填補”的聘用計劃,其中規定由派遣機構按照無固定期限合同聘用長期失業人員以及接受“社會綜合補助”的人員。荷蘭的集體協議中規定,在三年半后,派遣工人有權簽署長期合同。在西班牙,派遣工作和“結構性”工人之間的行業協議中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后者是指派遣機構中的管理、行政以及后勤員工,這些人中有一部分人員必須要長期聘用;但是,派遣工人則既可以按派遣合同也可以按長期合同來招聘。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4-12-15 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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