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派遣工人可能只被定義為“派遣機構的雇員,但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工作”。然而在英國,關于勞務派遣或者派遣工人的法律定義不止一個。1973年的法律將“就業機構”與“區分開來,它將“就業機構”定義為替個人尋找(長期)單位或者是為雇主尋找工人;將“就業企業”即派遣機構,定義為以其自己的就業提供人員在他人控制下工作。“就業”這個詞可以較為廣泛地理解,包括按照“服務合同”以及“勞動合同”進行的聘用。在大多數情況下,英國的派遣機構按前者招聘臨時工人,因為這樣不會在他們之間立即產生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實際上,法院可能會進行我因素調查,來確定工作關系是否構成“雇傭合同”,并且如果構成了“雇傭合同”,那么還要看是與派遣機構還是與用人企業構成的“雇傭合同”。關于更廣泛的合法權利,大多數派遣工人都要具有工人伯合法地位,而不是雇員的合法地位。不過,在愛爾蘭的情況就比較特殊,因為根據愛爾蘭1993年《不公正解雇法(修訂案)》中第13節的規定,派遣工人應被當作用人公司的雇員。這樣就將不公正解雇保護延伸到了派遣工人,并且勞動法院也在有關勞務派遣的裁決中采納這一定義。
在其他國家,無固定期限的雇傭相對少一些,盡管也受到允許,但派遣工人通常都只是在指定的時期內被聘用。只有在瑞典,派遣工人才被當作長期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雇員。比利時2000年時推出了一項“臨時填補”的聘用計劃,其中規定由派遣機構按照無固定期限合同聘用長期失業人員以及接受“社會綜合補助”的人員。荷蘭的集體協議中規定,在三年半后,派遣工人有權簽署長期合同。在西班牙,派遣工人和“結構性”工人之間的待業協議中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后者是指派遣機構中的管理、行政以及后勤員工,這些人中有一部分人員必須要長期聘用;但是,派遣工人則即可以按派遣合同也可以按長期合同來招聘。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4-12-16 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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