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規定從表面上看有利于保護勞動者,但由于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第58條),用工單位將面臨很大的風險。如果不區分雇主責任的類型,一律讓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工單位就無法通過勞務派遣的形式事先控制自身風險,使用勞務派遣對用工單位的經濟意義就會大為下降,從而不利于勞動者就業和勞務務派遣行業的發展。因此,如上所述,用工單位不應連帶承擔責任,用工單位應主要承擔派遣工人處于其控制過程中產生的責任,用工單位不應承擔有關招聘,勞動合同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等生產經營過程以處產生的責任。勞務派遣的存在和流行肯定有其經濟上的合理性,過分加重用工單位的責任,不利于該行業的積極發展,最終也會損害勞動者的利益。而且,《勞動合同法》第92條令規定當勞務派遣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連帶承擔所有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如何解釋“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是實施該規定的關鍵因素,該條的實施仍有待司法機關做出解釋。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5-1-23 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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