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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發展前員工狀告深圳市社保局 追蹤報道

  深圳新聞網訊近日,深發展前員工狀告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昨天下午,市社保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此事進行澄清和解釋。市社保部門表示,在深發展前員工要求追討企業少繳交的養老金一事上,社保部門并非不作為,更不是推卸責任,而是因為這些員工的投訴已經超出了兩年的追訴期,根據有關規定,作出不再查處的決定。社保部門由此提醒廣大市民,應對“企業少繳、欠繳養老保險費問題”予以關注,呼吁市民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超過法定時限而不受法律保護。
  
   1、追繳養老金只有2年追訴期
  
  
   深發展前員工在訴求中稱,深發展一直沒有按照員工的實際月工資總額來繳交養老保險,導致他們退休后發現養老金大幅“縮水”,他們要求社保部門有所作為,幫助追討他們應得的養老金。
  
  
   對此,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峰解釋,深發展前員工提出的具體訴求,是希望補繳10多年的養老保險費,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也就意味著對于超過2年的違法行為,在社保局依法行政權限范圍之外,社保部門是難以查處的。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五十條就特意提醒參保人: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所以我們再次呼吁市民群眾,請及時查詢自己社保繳費情況,發現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要在法定時效內到我局投訴企業的違法行為。”
  
  
   至于為什么追討養老金要設置2年的追訴期?黃險峰解釋說,所有法律法規對合法權益的保護都有時效的規定,其立法本意就是督促合法權益受侵害人及時采取法律手段解決問題,避免因時間相隔太長而難以處置,也避免將小問題拖延變成大問題。“目前按照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只能追繳2年,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如果允許不受限制的補繳會引發新的社會矛盾。”黃險峰說。
  
  
   2、處罰力度過低,20人難查30萬家企業
  
  
   黃險峰坦言,深發展員工“被少繳”養老金的事情在深圳并非個案,而是廣泛存在,目前深圳依然有很多企業沒有按照規定,以員工實際月工資總額來繳納養老金,對此,黃險峰認為這是多個原因造成的。
  
  
   “現在社保強制性不強,處罰力度不夠,即使我們查處到了,也只能要求企業整改,逾期不整改的,除要求企業補繳養老金外,只能要求企業交納滯納金,這點處罰力度遠遠不夠。”
  
  
   黃險峰說,雖然有關條例都對企業未足額繳交養老保險費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但處罰較輕,對企業約束力不夠,企業違法成本過低,同時地方又無權對處罰力度進行調整,即使社保部門想提高處罰力度也只能是有心無力,這導致目前對企業少繳養老金完全沒有約束,因此社保部門也希望通過社會保險立法,以增加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和對違法者的威懾力。
  
  
   此外,黃險峰還強調,企業普遍少繳交養老金的原因還因為社保部門“人手太緊”。黃險峰說,目前社保部門主要依靠3種方式對企業繳交社保進行督查,一是根據員工的投訴;二是采取隨機抽查;三是每半年開展一次拉網式檢查,但由于人手不足,監督檢查的輻射面還是比較窄。
  
  
   “我局稽核人員不到20人,而我市參保企業達到30萬家,不到20人要督查30萬家企業,難度很大,所以更需要參保人積極配合,對企業的侵權行為舉報,才能加大對企業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只要員工有投訴,我們一定處理,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出現一宗未處理的在法定時效內少繳養老保險費的信訪投訴案件。”
  
  
   3、員工不應與企業形成“默契”
  
  
   黃險峰表示,在實際督查中,社保部門發現,企業之所以少繳養老金,一方面是因為部分企業希望通過少繳社會保險費,壓縮“社保成本”,從而減少開支,獲取更多的利潤;但另一方面,員工也在其中起了作用。
  
  
   “我們在督查中發現,在少繳、欠繳養老保險費時,企業和員工會形成‘默契’,因為員工自己也要繳納一部分養老金,而每月少繳養老保險費后,員工可以多拿工資,一些員工為了拿到比較高的工資,而默認企業不按規定繳納養老金。”
  
  
   黃險峰由此提醒廣大參保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是企業,也是個人的法定義務。“目前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實行企業、個人繳費,國家財政補貼,三方共同負擔的形式。人人享有養老保障,既是每個公民的權益,也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不能只要求享受權益,而不承擔義務。”
  
  
   黃險峰說,《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企業和員工應按月向市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這也就意味著,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僅是企業行為,還是個人行為,任何企業和個人不能以不了解社保政策法規等理由,而不履行法定義務,不承擔相應責任。
  
  
   黃險峰表示,對于“企業少繳欠繳養老保險費問題”,社保部門將在下一階段開展專項工作,加強社會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完善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社會保險稽核力度,同時也希望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展開討論,形成共識,杜絕該違法行為的出現。
  
  
   相關政策:養老金繳納應以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
  
  
   ●企業和員工應按月向市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代為扣繳。
  
  
   ●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8%,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0%繳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由企業繳納。
  
  
   ●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但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本市戶籍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征養老保險費。
  
  
   ——摘自《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深圳晚報》 時間: 201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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