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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社局:不得因高溫停工克扣工資

  南都訊用人單位應嚴格按規定為在崗職工發放夏季高溫津貼;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企業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工作的,應按行業規定向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用品。昨日,廣州市人社局下發《關于做好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從九大方面對企業用工提出要求。
  
   嚴控企業加班加點
  
  
   通知稱,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確需加班,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高溫作業
  
  
   用人單位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高溫作業須提供勞保用品
  
  
   通知特別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在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嚴格按規定為在崗職工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根據規定,其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是否發放和如何發放問題,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平等協商確定。
  
  
   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發放。除高溫津貼外,用人單位應視高溫天氣情況向職工免費供應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工作的,應按行業規定向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用品。
  
  
   記者朱豐俊實習生馬莉通訊員林甲松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南方都市報》 時間: 201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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