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楊進)一方發出了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對方收到后15日內要給予回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記者昨日獲悉,廣東省首次公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指引,對全省工資集體協商的整個流程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據介紹,工資集體協商雙方各3至10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一方提出工資集體協商,對方不可視而不見或者干脆拒絕,協商期間代表無正當理由不得被調崗位或被“炒魷魚”,工資集體合同生效后,應當由企業方于5日內以廠務公開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有效期一般為1至3年。
記者了解到,根據《指引》,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3至10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對于有員工擔心選上了集體協商代表,但協商時有可能被“炒魷魚”或調崗位,《指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指引》,工資集體協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議權、否決權和陳述權;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活動,應當視其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其工資及相關的福利待遇;此外,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對于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指引》還強調,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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