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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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項目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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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服務要求(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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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服務要求》國家標準編制說明
一、任務來源
國家標準《勞務派遣服務要求》已列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12年第一批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計劃編號為20120711-T-317。
本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歸口,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和中國勞動學會勞務經濟與境內勞務派遣專業委員會聯合起草。
本標準為國家推薦性標準,是我國人力資源服務領域中協調勞務派遣三方關系,加強勞務派遣規制急需制定的標準之一,也是促進勞務派遣業務規范化作用的基礎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勞務派遣服務的服務內容、文件管理、服務時限和服務流程,適用于指導勞務派遣機構規范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經營活動。
二、編制的目的和意義
雖然我國人力資源服務業標準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地方也對勞務派遣服務標準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為勞務派遣標準體系的構建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但是與勞務派遣的快速發展的趨勢相比較,勞務派遣標準化工作仍然滯后于實踐的發展。為了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的發展、提高服務質量、維護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規范勞務派遣市場,發揮標準化的引領和規范作用,需要進一步推進勞務派遣標準化工作,以適應勞務派遣實踐發展的需要。
標準化是服務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服務標準是規范服務行為和服務市場、增強服務企業自律和調整服務企業與消費者關系的重要技術支撐。推進服務標準化工作是構建和諧社會、建立誠信服務的具體措施,也是優化服務產業結構、促進服務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
1.制定勞務派遣服務標準,是落實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的重要舉措。
2007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加快推進服務業標準化,抓緊制定和修訂行業的服務標準。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又頒布了《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再次強調要進一步健全服務業標準體系和社會信用體系,抓緊制定和修訂行業服務標準。2011年,勞務派遣服務標準建設已被列入國家《標準化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因此,制定勞務派遣服務標準,是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的重要舉措,對推動人力資源服務業標準化工作,提高勞務派遣服務質量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制定勞務派遣服務標準,為規范勞務派遣服務和提高服務質量提供保障。
我國勞務派遣在快速發展的同時,面臨著發展的困境。目前,我國勞務派遣的發展仍處于初級階段,勞務派遣的運作和管理還停留在粗放經營層面,服務的不規范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勞務派遣健康發展的瓶頸。因此,有必要從技術標準的層面針對勞務派遣機構的服務行為提出指導性的規范要求,規范勞務派遣行為,提高勞務派遣服務質量,促進勞務派遣機構的規范發展,推動我國勞務派遣的有序發展。
3.制定勞務派遣服務標準,有利于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
由于目前我國的勞務派遣缺乏相應的服務標準,致使一些勞務派遣機構運作不規范,靠損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利益謀取自身的利益,導致勞資糾紛的事件日益增多。因此,通過對勞務派遣服務提供、運營管理、服務時限、服務流程等內容進行規范,可以為監管部門對勞務派遣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提供依據,有利于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4.制定勞務派遣服務標準,可為制定相關的國家標準提供借鑒,同時也為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研制提供指導意見。
目前,我國沒有規范勞務派遣服務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化組織也沒有對應的國際標準。隨著勞務派遣服務日趨國際化和全球化,有必要從國家層面規范勞務派遣服務市場。勞務派遣標準的制定將為制定相關的國家標準提供借鑒和參考。同時,也為相關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定提供指導意見。
三、編制原則
本標準在起草過程中堅持了以下基本原則:
1.依法原則
標準的內容不應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在標準的制定過程中,起草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充分研究,并嚴格遵照相關的規定。
2.科學適用原則
標準的科學性包括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和研制過程的科學性兩個方面。起草組一方面注重標準技術內容的科學性,以相關的科學理論和工具為基礎,對勞務派遣服務中有效的實踐經驗進行總結和歸納,確保各項條款符合勞務派遣服務的特性與實踐。另一方面,標準制定過程嚴格遵循標準制定程序,保證標準研制過程的科學性。
3.可操作性原則
起草組從全面性、簡便性、可獲得性等方面綜合考慮,參考國際、國內勞務派遣服務企業的現狀,盡可能在標準中給出可操作的方法、要求和量化指標。一方面,有助于建立勞務派遣服務健康發展的優勝劣汰機制;另一方面,防止由于準入門檻太低或太高給勞務派遣服務造成不利影響,以保證勞務派遣標準能夠發揮規范市場、促進勞務派遣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
4.適度超前原則
根據國際標準化的發展趨勢,標準的角色已由“滯后型”發展為“前導型”。起草組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我國勞務派遣的現階段需求和未來發展需求,適度將某些超前的內容寫入標準條款,使標準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為企業開展勞務派遣服務提供指導。
四、編制過程
起草組根據國家標準制定程序的相關要求,嚴格遵循國家標準的編制程序,組織完成《勞務派遣服務要求》的編制工作。
1.立項階段
按照國家標準立項的相關要求,擬定了《勞務派遣服務要求》標準的內容提要,確定了標準編制的原則和依據,開展勞務派遣標準項目的必要性論證和可行性論證,通過網上申報提交勞務派遣國家標準項目建議書及標準草案。2011年11月,取得國家標準委員會立項批復
2.起草階段
在部規財司的指導下,先后完成了專家組和研究組的組建工作,召開了研討會,設計了調查問卷和調研方案,開展調研活動,組織問卷的發放、回收和處理,形成數據分析報告和研究報告等環節的工作。
(1)成立標準起草工作組
鑒于標準編制工作任務重、時間緊、要求高,為了保障編制工作按時保質完成,由勞科院牽頭組織勞務派遣機構、用工企業、研究機構、地方人社部門、地方行業協會的專家學者和資深從業人員等組成專家團隊和起草組,為項目的實施提供技術支持,同時專委會成立工作小組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為項目的實施提供組織保障。
(2)擬定工作計劃
標準起草工作組成立后,召開研討會,聽取各方意見,制定工作計劃。根據部規財司對勞務派遣標準制定工作的整體部署安排,勞務派遣標準起草組于2011年8月18日在遼寧綏中市召開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司局的負責同志、地方勞動保障部門代表、起草組成員、國內有關研究機構和高校的學者、專家及國內勞務派遣機構、用工企業代表近70人參加的研討會。參會代表就勞務派遣標準編制的基本原則和框架進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討論,會議確定了標準名稱和范圍,確立了標準制定的主要工作內容、工作安排及計劃進度、工作分工、調研計劃及經費預算。
(3)收集相關資料
標準起草工作組廣泛收集與勞務派遣標準相關的資料,包括,國內外有關勞務派遣方面的標準資料;國內外勞務派遣發展概況;勞務派遣機構的實踐經驗、存在問題及解決辦法。
(4)設計調查問卷和調研方案
調查問卷的設計是項目的基礎性工作,直接關系到項目的質量。因此起草組在問卷的完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據與會代表意見和建議,起草組就調研方案和前期設計的調查問卷及調查用表進行了修改完善,調整調查問卷的內容,力求問卷反映的信息能夠支撐標準編制對基礎信息的要求。同時,起草組將修改后的調查問卷再次征求人社部相關司局、勞務派遣機構、用工企業、研究機構等各方的意見并對問卷進行試填,根據各方反饋的意見和試填的情況對調查問卷做進一步的完善,形成了調查問卷終稿。
(5)開展調查研究
按照勞務派遣標準編制的總體要求,在標準編制標準前對勞務派遣機構、用工企業、行業協會、地方管理部門進行充分的調研,為標準的編制提供充分的素材,提高編制質量。起草組先后赴福建省、上海市、廣東省,通過召開座談會、深度訪談、實地調查等方式針對勞務派遣機構的服務規范情況、地方管理部門的制度建設和對勞務派遣的規范管理情況、派遣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建設情況、用工企業的派遣用工情況進行了調研,獲得了翔實的第一手資料,并形成四萬字的調研報告。與此同時,起草組對國有企業的勞務派遣用工情況進行調研,調研對象包括中移動、中石化、中鐵建、中國郵政、建行、電力公司等六大行業的典型國有企業。
(6)組織問卷的發放、回收和數據處理
為了確保問卷發放和回收工作的順利有效執行,起草組做了大量的溝通和協調工作,獲得人社部相關司局、國資委、地方管理部門、地方派遣行業協會等多方的支持。同時,為了確保數據信息來源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數據的可獲得性,工作組加強了與工商部門、商務部門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與合作。起草組先后向100余家國有企業和500余家勞務派遣機構發放了調查問卷,并對回收的問卷進行錄入和處理。
(7)形成數據分析報告和研究報告
通過對勞務派遣機構和國有勞務派遣用工企業的問卷調查結果的數據分析,形成了《我國勞務派遣企業數據分析報告》和《中央企業勞務派遣用工數據分析報告》。在問卷調查和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我國勞務派遣研究報告》。這三份報告為勞務派遣標準的編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和參考。
(8)起草標準征求意見稿
根據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20000《標準化工作指南》、GB/T20001《標準化編寫規則》等系列國家標準的要求,起草完成《勞務派遣機構基本要求》標準草案。在標準起草過程中,起草組召開了多次研討會,組織相關專家進行了多輪討論。
2012年4月1日,起草組組織內部專家召開研討會,對標準框架進行討論、修改和完善;2012年4月1日至16日,起草組完成標準草案初稿。
2012年4月17日,起草組在安徽召開包括部勞動關系司、十六省(市)人社部門勞動關系處、勞務派遣機構、高校研究機構等部門代表參加的專家研討會,對草案初稿進行討論修改。
2012年5月16日,起草組組織上海專家根據安徽會議的修改意見,同時征求國標委顧問劉慎齋先生的意見,修改形成標準草案第二稿。
3.征求意見階段
征求意見階段是制定標準的重要環節。標準起草組先后組織了四次向部內十九家相關司局;全國總工會、國資委、全國工商聯等機關團體;勞務派遣機構;國有勞務派遣用工單位、高校研究機構等部門征求意見,標準起草組對征集到的意見進行了歸納、整理和處理,并經標準起草組集體討論后,依據處理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
(1)2012年7月5日至6日,起草組在云南召開了由部規財司、部勞動關系司、部政研司、十三省、市人社部門、全國總工會、國資委、全國工商聯、勞務派遣機構、國有勞務派遣用工企業、高校研究機構等部門130余名代表參加的勞務派遣標準研討會,根據會上征集到的意見進行修改,形成標準草案第三稿。
(2)2012年8月,起草組向部19家有關司局、單位征集意見,根據征集到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標準草案第四稿。
(3)2012年9月,起草組和部勞動關系司聯合發文向全國29個省、市地區對標準草案征求意見,根據征集到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標準草案第五稿。
(4)2012年11月,起草組向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服務質量標準的相關專家征求意見,根據征集到的意見進行修改,形成標準草案第六稿。
(5)2014年11月7日,起草組與中國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標準化研究所的相關專家進行征求意見,根據征集到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標準草案第七稿。
(6)2015年1月27日,起草組在北京召開了由部勞動關系司、地方人社部門、勞務派遣機構、國有勞務派遣用工企業等部門46名代表參加的標準研討會,根據會上征集到的意見進行修改,形成標準草案第八稿,即標準送審稿。
五、標準的技術內容
課題組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標準必備內容和勞務派遣的特殊情況,最終形成勞務派遣服務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范圍、術語和定義,勞務派遣服務的服務內容、文件管理、服務時限和服務流程。
六、標準屬性
本標準屬于國家推薦性標準。
勞務派遣服務要求(征求意見稿)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勞務派遣服務的服務內容、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服務流程、服務時限和檔案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勞務派遣機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DA/T42企業檔案工作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勞務派遣機構
獲得行政許可機關頒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具有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經營的企業。
3.2勞動合同laborcontract
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3.3勞務派遣協議labordispatchmentcontract
勞務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接受和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合約。
3.4勞務派遣labordispatchment
勞務派遣機構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將被派遣勞動者派到用工單位服務,由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指揮、監督和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
3.5服務Service
服務提供者與顧客接觸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系列活動的過程及其結果,其結果通常是無形的。
4 服務內容
勞務派遣機構應為用工單位提供以下服務:
——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被派遣勞動者的招聘、篩選、評估和推薦;
——被派遣勞動者的業務技能培訓;
——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勞動糾紛的協調處理;
——代收、代發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
——勞務派遣業務檔案管理;
——其他服務。
勞務派遣機構應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以下服務:
——簽訂勞動合同;
——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被派遣勞動者的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被派遣勞動者的入職、離職手續辦理;
——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轉入、轉移及待遇申辦;
——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發放,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
——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的處理;
——與用工單位之間勞動糾紛的協調處理;
——意外情況處理(包括但不限于被派遣勞動者的非因公意外傷害、意外死亡、工傷等);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5 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
5.1勞務派遣機構應與用工單位依法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5.2勞務派遣機構應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5.3勞務派遣機構應將勞務派遣協議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5.4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是明確勞務派遣機構、用工單位及被派遣勞動者三者權利與義務的契約,可以用以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及作為解決勞動糾紛的主要依據。
5.5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應充分體現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文本表述應當簡練、易懂,并確保有關條款的清晰、透明、客觀和公正。
5.6勞務派遣機構應提供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等樣本,并對重要的條款做出相應的解釋。
5.7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具備如下內容條款:
——勞務派遣機構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被派遣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用工單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合同期限;
——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等;
——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
——被派遣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及待遇支付;
——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5.8勞務派遣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具備如下內容條款:
——勞務派遣機構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用工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工作地點;
——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經濟補償等費用;
——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6 服務流程
6.1基本業務流程
勞務派遣業務基本流程工作內容如下:
——與用工單位洽談簽約;
——被派遣勞動者招聘;
——被派遣勞動者入職辦理;
——引導被派遣勞動者進入用工單位工作;
——代收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
——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發放;
——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未被派出勞動者的服務;
——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后續服務;
——被派遣勞動者離職退出;
——協助被派遣勞動者工傷處理;
——其他服務。
6.2與用工單位洽談簽約
6.2.1用工單位提出勞務派遣用工需求。
6.2.2勞務派遣機構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提出服務方案,通過協商、談判、競標等形式確定合作關系。
6.2.3勞務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協商一致,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6.3被派遣勞動者招聘
6.3.1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發布招聘崗位、崗位職責說明、工資標準及其他配套待遇等招聘信息。
6.3.2被派遣勞動者填寫求職申請表,登記個人信息。
6.3.3對參加應聘的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初步篩選,組織進行考試。
6.3.4將考試合格的被派遣勞動者名單提供給用工單位,以確定錄用名單。
6.3.5安排、組織被派遣勞動者進行體檢,并保存體檢記錄。
6.4被派遣勞動者入職辦理
6.4.1收集被派遣勞動者個人信息資料,包括: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畢業證復印件、學歷證復印件、照片、員工入職登記表、體檢報告單,以及其他證件的信息資料,以此作為被派遣勞動者的檔案保存。
6.4.2勞務派遣機構按照國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6.4.3勞務派遣機構通知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相關材料并予以核實。
6.4.4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開戶手續。
6.5引導被派遣勞動者進入用工單位工作
6.5.1勞務派遣機構在用工單位的派駐人員協助辦理被派遣勞動者手續交接。
6.5.2勞務派遣機構協助用工單位進行崗前培訓。
6.5.2如果有試用期考核,勞務派遣機構需將考核內容和方式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6.5.3被派遣勞動者試用期結束后,由勞務派遣機構協助被派遣勞動者簽收員工手冊。
6.6代收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
6.6.1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社會保險費等相關費用。
6.6.2勞務派遣機構向用工單位提交有關憑證發票,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賬戶清單以備查詢。
6.7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發放
6.7.1用工單位每月根據約定日期向勞務派遣機構發送被派遣勞動者上月的考勤考核情況表,勞務派遣機構結合被派遣勞動者的考勤考核等情況,制作被派遣勞動者勞務費(工資)結算表。
6.7.2用工單位收到勞務派遣機構被派遣勞動者勞務費(工資)結算表后,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審核完畢并確認,用工單位審核確認后,勞務派遣機構開具(稅務)發票送達用工單位。
6.7.3用工單位收到勞務派遣機構發票后,將被派遣勞動者上月的服務費(工資)劃入勞務派遣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
6.7.4勞務派遣機構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按時足額地發放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并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
6.7.5工資發放完成后,勞務派遣機構應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并將相關資料備案入檔以備查詢。
6.8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繳納
6.8.1勞務派遣機構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代繳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
6.8.2勞務派遣機構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及時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待遇申辦(領)手續。
6.9未被派出勞動者的服務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機構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6.10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后續服務
6.10.1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機構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6.10.2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機構重新派遣其到新的用工單位,應變更之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6.10.3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機構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機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11被派遣勞動者離職退出
遇有下列情況:
6.11.1勞動合同終止時,勞務派遣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用工單位。勞務派遣機構在確認終止日期、崗位交接手續辦理情況等事項后,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并在十五日之內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11.2勞動合同解除時,勞務派遣機構應與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日期、崗位交接手續、經濟補償金支付金額等事宜,及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11.3被派遣勞動者離職時,勞務派遣機構應與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明確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日期、崗位交接手續、違約金、賠償金等事宜,解除勞動合同等相關手續后,及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12被派遣勞動者工傷處理流程
6.12.1工傷事故發生后,用工單位應立即通知勞務派遣機構,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2小時。
6.12.2勞務派遣機構在接到工傷報備后,應12小時內趕至現場處理有關事宜。
6.12.3勞務派遣機構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書面工傷認定申請。
6.12.4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勞務派遣機構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6.12.5被派遣勞動者經認定為因工傷亡,由勞務派遣機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待遇申領手續。
7 服務時限
7.1勞動合同簽訂時限
勞務派遣機構應當在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之日起,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7.2社會保險辦理時限
7.2.1勞務派遣機構應當自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被派遣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7.2.2用工單位應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時間將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時足額轉入勞務派遣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
7.2.3勞務派遣機構應依法按時足額代繳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
7.3勞動報酬發放時限
7.3.1用工單位應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及時足額轉入勞務派遣機構的指定銀行賬戶。
7.3.2勞務派遣機構應嚴格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日期發放被派遣勞動者工資。
7.4工傷認定辦理時限
7.4.1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發生工傷事故,用工單位要給予搶救,并第一時間(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2小時)通知勞務派遣機構。
7.4.2勞務派遣機構應在接報后12小時內進現場處理,24小時內提供書面解決方案。
7.4.3被派遣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勞務派遣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7.5勞動糾紛處理時限
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勞務派遣機構應在接報后24小時內響應并于2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解決方案。
7.6服務投訴響應時限
勞務派遣機構接到被派遣勞動者或用工單位的投訴后,應在24小時內響應并于2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解決方案。
7.7其他時限
按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時限辦理的其他事宜。
8 檔案管理
8.1勞務派遣機構應將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記錄按照統一的原則進行匯總、分類和儲存,并形成統一的檔案作為經營管理的重要依據。
8.2文件中各項記錄的內容應真實、詳細,確保各方權益不受侵害。
8.3文件歸檔的交接、檔案的整理和保管應按照DA/T42的要求執行。
8.4勞務派遣業務存入檔案的資料主要包括如下:
——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往來確認事項的備案資料;
——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單項協議、往來確認事項的備案資料;
——被派遣勞動者的個人信息資料;
——與勞務派遣業務相關的其他資料。
8.5勞務派遣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應根據文件對勞務派遣機構、國家和社會所具有的現實和今后工作查考、憑證作用,以及歷史研究價值確定,具體包括以下:
——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其他業務檔案保管期限的確定參照DA/T42對企業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15-3-4 0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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