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管理的指導意見
粵人社規〔2020〕4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勞務派遣管理,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促進勞務派遣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規范勞務派遣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規范勞務派遣管理。勞務派遣是勞動合同制用工的補充形式。近年來,我省勞務派遣機構增長迅速,勞務派遣用工規模持續擴大,勞務派遣服務單位大幅增加,勞務派遣覆蓋領域日趨廣泛,發揮著穩定促進就業、滿足用工需求、降低人力資源成本等積極作用,推動了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但是,當前勞務派遣領域仍然存在虛構勞動關系參加社會保險、利用勞務派遣資質為招投標加分、借用勞務派遣機構偷稅漏稅、以“假外包、真派遣”逃避法律責任、同工不同酬、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問題,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的勞動用工秩序和人力資源市場環境,乃至影響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必須從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在新時代依法規范勞務派遣管理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聚焦突出問題,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全面規范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著力構建依法用工、守法經營、管理規范、誠信服務的勞務派遣用工秩序,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嚴格勞務派遣經營行政許可
(二)嚴把行政許可“入口關”。各地要從資質條件上守住規范管理的第一道關口,嚴格把好勞務派遣經營行政許可“入口關”:在注冊資本方面,要求實繳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在場所方面,要求具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采取“容缺受理”、開通進駐人力資源產業園或創業孵化基地“綠色通道”等方式,引導和鼓勵勞務派遣單位配備使用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獨立辦公服務場所(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配備使用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的獨立辦公服務場所),并配備必要的電腦、打印機、復印機、電話、檔案柜、網絡設備和網絡服務等基本辦公設施;在專職管理人員方面,引導、鼓勵其參加從事勞務派遣業務必備的法律法規政策等知識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提高從業人員專業化水平。對“注冊資金不到位”“注冊地址與經營地址不一致”“經營場所設施設備與開展業務不相適應”“勞務派遣管理制度不合法”等情形不予許可。
(三)持續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各地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運用“互聯網+政務服務”渠道,嚴格依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審批程序和時限及時依法辦結。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批權限依法下放至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快推行“不見面”審批服務,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東莞市、中山市推動勞務派遣許可服務向鎮街基層傾斜,可根據本地實際按照我省規定依法探索勞務派遣許可實施方式。要落實“減證便民”行動要求,進一步簡化材料、壓減時限,申辦勞務派遣經營行政許可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四)實行網上公示制度。各地要不斷完善獲得經營行政許可勞務派遣單位公示制度,要在獲得許可后7個工作日內在“信用廣東”等平臺、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上公示,向社會公布獲得許可的勞務派遣單位名單及其許可變更、延續、撤銷、吊銷、注銷、備案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當年新批準許可和許可發生變化的,要在公示許可變化欄分別標注“新許可、變更、延續、撤銷、吊銷、注銷”等情況,變更事項要注明具體情形。
(五)建立異地勞務派遣業務管理聯動機制。各地要加強異地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我省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符合《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的,按此規定辦理;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用工所在地人社部門要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備案信息實時共享機制,將之納入監管范圍。在本省轄區范圍內注冊的勞務派遣單位跨市、縣(市、區)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輸出地人社部門要加強跟蹤監管,負責將勞務派遣單位及其輸出勞務派遣人員信息與輸入地人社部門實時對接共享;輸入地人社部門要將從異地輸入勞務派遣人員用工情況納入監管范圍,加強監督執法檢查,及時將有關情況向輸出地人社部門通報。
三、加強勞務派遣用工監督管理
(六)推進勞務派遣用工實名制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加強培訓宣傳,積極推進勞務派遣實名制信息化管理,推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業務全程網上辦理,指導勞務派遣單位做好被派遣勞動者用工信息登記等工作。要加強系統數據與就業登記、社會保險、市場監管、稅務等數據的共享聯動,實現對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用工的實時動態監控。
(七)加強勞務派遣用工指導監督。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規范化用工的指導服務。對已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登記的勞務派遣單位,指導其依法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行為,及時登錄全省勞務派遣管理信息系統申報勞動用工情況,做好對其經營活動和履行用人單位義務情況的日常監督,認真核驗其年度經營情況報告。對于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要督促其嚴格遵守勞務派遣限定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三性”工作崗位和用工比例,依法確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落實同工同酬分配辦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相關福利待遇等權利。
(八)規范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各地要嚴格執行《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使用勞務派遣工。對于目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正在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如根據單位實際仍需用工的,可按照“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與勞動者建立直接勞動關系,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履行用人單位義務;如不再繼續用工的,要妥善做好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善后工作,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
(九)厘清人力資源服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邊界。各地要防止借“勞務外包”之名行勞務派遣之實,規避勞務派遣規制,積極防范“假外包、真派遣”。要緊緊抓住勞動者在誰的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關鍵環節認定“假外包、真派遣”,如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進一步深入調查雙方是否構成勞務派遣關系:在外包的業務方面,發包方對勞動者的工作業務量、內容等與業務直接相關的內容進行指揮管理;在對勞動者管理方面,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加班、日常考核與處罰等與勞動者相關的事項由發包方監督管理;在勞動紀律方面,勞動者需遵守發包方制定的勞動紀律。對“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行為,要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
四、構建被派遣勞動者權益保障體系
(十)重拳打擊勞務派遣中的不法行為。各地要充分運用“互聯網+監管”,大力推廣“雙隨機、一公開”綜合執法檢查,通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舉報投訴專查等方式,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規定、履行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嚴肅查處非法派遣、欠薪欠保、同工不同酬、超比例用工、違反“三性”規定、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虛構勞動關系參加社會保險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要加大對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監督檢查,堅決打擊“假外包、真派遣”違法行為。要建立健全跨地區勞務派遣信息通報和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協查制度,有力打擊利用跨地區派遣逃避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行為。日常監管中發現勞務派遣單位涉嫌虛開發票、冒用公民信息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和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行為的違法線索,及時通報稅務部門。對涉及勞務派遣的勞動爭議案件,要及時立案、快速審理、依法結案。要充分發揮調解服務平臺作用,積極將勞務派遣用工矛盾調處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一)實行勞務派遣單位年度報告制度。各地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對勞務派遣單位經營情況開展年度報告核驗,認真核查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根據核查情況,將年度核驗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無業務三個檔次,實行分級管理。對報送年度報告材料齊全,佐證真實充分;業務經營合法合規,網上申報被派遣勞動者情況客觀真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待遇符合法律規定,可以評為“合格”。對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評為“不合格”,并進行重點監控:未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的;所報送年度報告材料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缺少佐證材料,未能充分反映年度業務發展情況的;在年審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經營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或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因違法經營,受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其他嚴重違規情形。有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但沒有從事派遣業務的,為“無業務”。每年6月底前將年度核驗結果反饋本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并在本級人社部門官方網站上公布。
(十二)建立勞務派遣誠信體系。各地要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將“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在日常巡查中無法通過市場主體登記的聯系信息與其工作人員取得聯系”“市場主體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注冊資本發生改變而未履行變更手續”等情形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要將勞務派遣單位年度經營情況報告核驗結果、不按時在網上申報勞動用工信息或不如實申報勞動用工信息等內容載入企業信用記錄和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存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勞務派遣單位。
(十三)依法完善退出機制。各地要嚴格執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對不符合勞務派遣資質要求的勞務派遣單位,視不同情形,堅決依法予以撤銷、吊銷、注銷。要加強研究勞務派遣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勞務派遣單位“有證無遣”、連續兩個年度未按規定報送年審報告、利用勞務派遣資質為招投標加分、因違法被吊銷行政許可后另行注冊公司重新申請等新情況、新問題,推動建立完善勞務派遣單位退出淘汰機制和違規信息披露機制。
五、強化勞務派遣行業自律管理
(十四)大力培育發展勞務派遣協會。各地要積極引導和推進勞務派遣協會建設,明確協會職能,積極動員組織勞務派遣機構參加協會,擴大協會在勞務派遣單位中的覆蓋面。鼓勵支持協會根據勞務派遣自身特點,研究制定勞務派遣服務標準,制定勞務派遣協議示范文本供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參考;建立勞務派遣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進一步提升從業隊伍整體專業化水平;建立勞務派遣優勝劣汰機制,探索形成勞務派遣單位星級管理考評體系,定期向社會發布;加強行業自律,積極引導勞務派遣單位守法經營、誠信服務,遵守服務標準,防范勞務派遣單位串通漲價、聯合漲價、操縱服務價格,共同營造良好勞務派遣用工秩序。
(十五)引導勞務派遣單位強化自律提高服務。積極主動引導勞務派遣單位規范經營行為,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建立勞務派遣用工臺賬,列明被派遣勞動者基本情況、所在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建立、完善并依法妥善管理被派遣勞動者的人事檔案,對勞務費中的工資、社會保險費設立專門的科目單獨管理;依法依規開展勞務派遣經營業務,自覺接受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主動參加勞務派遣協會;不參與惡意競爭及惡性價格競爭;不做虛假服務承諾。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服務指導
(十六)壓實監管責任。各級人社部門要加強對規范勞務派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人社系統內外信息共享和工作銜接,加強與其他職能部門溝通協調、密切配合,形成推動勞務派遣行業依法規范發展的工作合力。要按照權責對等、權責一致和“誰許可、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細化工作措施,強化監督檢查,加大對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監管力度,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要加強工作預判和輿情監測,增強工作預見性和主動性,有效預防化解矛盾風險。
(十七)嚴肅追責問責。各地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審批中存在違規審批、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在執法監管中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亂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嚴肅問責。要建立和完善“一案雙查”制度,既查違法勞務派遣單位本身的責任,又查主管部門的相關責任;既查案件本身的問題,也查監管不力的問題,以嚴肅有力的追責問責倒逼監管責任落實。對勞務派遣單位問題高發頻發或發生社會影響力較大案件的地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掛牌督辦。
(十八)加強正面宣傳。各地要結合開展和諧勞動關系示范企業評選活動,將依法派遣、誠實守信、關愛職工表現突出的勞務派遣單位納入評選范圍,形成示范帶動效應。對于入選的勞務派遣單位,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激勵機制,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濃厚氛圍。要通過網絡媒體、公眾信息平臺等宣傳渠道,廣泛宣傳勞務派遣法律法規和先進典型,營造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派遣、用工單位規范用工、被派遣勞動者理性維權的良好用工環境,促進勞務派遣規范健康有序發展。
本意見于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意見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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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6-16 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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