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勞務派遣與職業介紹
職業介紹是指職業介紹機構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招聘、求職等服務,從而促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
職業介紹是促進勞動力供求雙方實現雙向選擇和勞動力市場流動的重要環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45條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是指由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的經營性組織。
職業中介機構在三者關系中僅處于居間地位,它與接受服務的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58條則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公司并非單純的中介機構,而是與被派遣的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義務的機構,這是兩者之間最本質的區別。
02.勞務派遣與工程承攬
兩者的共同點是都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成果屬于第三方。但兩者的區別仍很明顯。工程承攬人擁有生產資料,大多數為直接雇傭,即使層層轉包,仍然屬于直接雇傭的范疇,不論其間接性管理如何,對員工的管理權、指揮權仍屬于承攬人的權利范圍。有時也會發生定作人指揮承攬人員工之事實,如裝修承攬中,定作人偶爾會親臨現場指示員工按照其要求完成任務,但是這種指示是零星的,管理權仍屬于承攬人,員工仍要向承攬人負責。
勞務派遣方則沒有生產資料,是間接雇傭的典型,一旦派遣方將勞動者派遣到要派方,管理權、指揮權則由要派方行使,法律禁止再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由實際用人單位負責提供。
03.勞務派遣與勞務中介
勞務中介是勞務經紀人通過為求職方與用人方提供信息,促使二者建立起雇傭與被雇傭關系的勞務活動。勞務中介機構(勞務經紀人)與求職方和用人方都是暫時的居間經濟關系,為雙方提供服務并向雙方收取中介服務費。
勞務中介與勞務派遣的共同點是兩者均不直接使用勞動者,而是向第三方輸出勞動,從中收取費用。勞動中介與勞務派遣的區別在于:勞務派遣組織必須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其相互關系調整適用勞動法;而勞務中介組織主要是通過向企業和勞動者提供勞務信息服務,促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并收取一定的勞務中介費用,勞動者與勞務中介組織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勞動關系,其相互之間的關系屬于民事委托和居間關系,不在勞動法調整范疇。
04.勞務派遣與業務借調
兩者的共同點是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并輸出勞動者,由實際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的工作,勞動成果屬于第三方,合同到期后仍然回原單位工作。借調通常要訂立借調合同,借調合同是指借調單位、被借調單位與借調職工之間,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借調合同一般用于借調單位急需使用的職工。單位之間借調職工,有利于技術力量互通有無或者職工余缺調劑。在借調關系中,借調職工在被借調期內,與被借調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接受借調單位的工作指令,完成借調單位支配的工作或勞動任務。當借調合同期滿后,被借調的職工返回被借調單位繼續履行與被借調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借調職工這種勞動或工作的方式,與勞務派遣相當相似,但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于:借調職工通常發生在兩個實際用人單位之間,而勞務派遣機構通常是以勞務派遣為主營業務的人力資源公司,它不從事任何能夠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工程或項目,它與勞動者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就是將這些勞動者派遣給其他用人單位使用從而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可見,借調與勞務派遣區別的重點在于是否以從事勞動力派遣盈利。
05.勞務派遣與人事代理、外包
兩者的共同點是檔案、職稱、社保、稅收、工資等均由第三方代辦,實際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區別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具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人事代理、外包的機構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人事代理、外包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是法律規定的,而是與實際用人單位約定的,不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由于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這一用工方式的嚴格限制,企業一定會尋找新的替代方式,而人事代理、外包開始成為企業理想的選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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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9-14 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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