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同時接受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管理,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同樣需要履行義務及承擔責任,一旦發生爭議,需要二者作為共同當事人參與仲裁和訴訟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作為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關于連帶責任有關規定的對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上述規定,為用工單位在實體上承擔連帶責任奠定了程序上的基礎。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承擔的連帶責任是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其前提是用工單位存在過錯,并且該過錯與勞動者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在勞務派遣協議中,除勞務派遣服務費等約定外,其他凡是與勞動者利益相關的合同義務,用工單位如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而造成勞動者損害,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用工單位具體承擔的連帶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勞動報酬糾紛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向被派遣勞動者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是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義務,實踐中如果出現勞務派遣單位拖欠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的情況,應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向被派遣勞動者補足勞動報酬的責任。
如果是實際用工單位的原因致使勞務派遣單位無法及時向被派遣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在未足額支付的勞動報酬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現實中也存在勞務派遣單位委托實際用工單位向被派遣勞動者直接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一旦發生拖欠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的情況,應該由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加班費、獎金等福利糾紛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等義務由用工單位承擔”。
在實踐中,由于被派遣勞動者是向實際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服務,接受實際用工單位的管理,被派遣勞動者的日常考勤與績效也都由實際用工單位考核。因此,加班費、績效獎金等福利理應由實際用工單位向勞動者支付。
對于加班費、績效獎金、福利待遇糾紛,應根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由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糾紛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由于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理應承擔向勞動者依法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義務。
(四)社會保險糾紛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中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派遣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因此,勞務派遣單位負有給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當勞務派遣單位沒有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繳納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或者由于沒有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而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補繳社會保險的責任和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由于用工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務派遣單位無法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被派遣勞動者損失的,實際用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工傷糾紛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當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時,如果是由于用工單位沒有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導致工傷事故的發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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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10-16 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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