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涉及三個單位,第一,勞務派遣單位,第二,用工單位,第三派遣員工。勞動關系是這樣的:派遣員工和派遣單位簽訂合同,再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單位存在的是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又存在著合同關系。那么如果派遣員工出現工傷,應該找誰,哪方負責呢。
案例:
在一家機械加攻企業工作的一位員工,2010年初在生產過程中遇到意外事故,手臂骨折,隨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用了近萬的治療費,出院后該員工到單位申請工商,才知道,原來自己是一個勞務派遣員工,根本就不是這家單位的人。
后來,楊先生就找到了和他簽訂勞動合同的那家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承認楊先生是與他們簽的合同,但卻說派遣公司沒有工傷保險,出了工傷事故應該由用工單位負責。就這樣,楊先生被這兩家單位推來推去,至今也不知道該如何申請工傷,更別說工傷賠償了。
分析:
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為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員工存在勞動關系,所以繳納工商保險的義務應該是勞務派遣單位,而不是用工單位。該員工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發生的事故受到傷害,那么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那么,楊先生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來承擔,由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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