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四川某建設勞務公司承包了本市一研究大樓的工程。皮某是在這工地工作的一個建筑工人。九月份,皮某在施工時鋼架坍塌,皮某和工友六人從四樓摔了下來。經醫院診斷,皮某多出骨折,脾破裂等多處受傷。經勞動和社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六級。住院期間皮某個人支付醫藥費六千多元。
隨后皮某將這家勞務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一審判定,皮某和該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意外是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發生的,按照相關規定皮某應享受工傷待遇。判決解除皮某與勞務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勞務公司支付皮某醫療費、停薪留職工資等共計2萬余元,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4萬余元,共計賠付16.5萬元。
該勞務公司隨后提起上述,表示他們和皮某之間沒有真正的勞動合同關系。該公司表示“施工方是另外一家工程建設公司,不是他們勞務派遣公司的。”并聲稱,只是針對該建設公司的要求,幫其辦理相關用工手續而已。并非工傷認定上的用人單位。
最后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分析:
作為勞務公司,派出勞務派遣員工出務就已經存在勞動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本案中勞務派遣公司辯稱只是代理辦理相應的用手手續。但針對事實主張,勞務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相反,現有在案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均顯示其與皮某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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