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非常適合我國經濟市場下的一種靈活用工模式,但目前現有法律并不是很完善。勞務派遣員工的一些應有的權益都沒被得到很好的保護。員工普遍反映,在決定一些涉及自身權益的重大事項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基本上不用征求他們意見,或只是做做表面功夫而已,員工的民主參與權往往被漠視。工資標準由用工單位或勞務派遣公司確定,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沒有充分協商,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也沒有派遣員工的代表參加。由于在企業民主管理和平等協商中缺位,派遣員工往往缺乏正常、有序的訴求表達渠道。
《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草案)》正在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勞務派遣工能否當職工代表,是此次立法中引起廣泛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據悉,草案明確職工代表的資格是“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不再突出以與企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為界定標準。
《勞動合同法》明確:“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既然勞務派遣工可以在用工單位參加工會,為何不能當職工代表呢?
我們必須轉變勞務派遣工不是企業員工的觀念。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是勞務派遣工的共有雇主,勞務派遣工既是勞務派遣公司的職工,也是用工單位的職工,他們的勞動場所及勞動力價值的實現都是在用工單位而非勞務派遣公司,他們理應獲得與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同等民主權利,這也是實現“同工同酬”基本保證。
在當前部分群體利益受損、勞資矛盾較為突出的形勢下,在國家及地方立法中,一定要有相應的制度性安排保障這些群體的利益和民主權利。打破身份界限,從勞務派遣工中直接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這應成為建立健全基層單位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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