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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糾紛的維權問題


案例:
   我是和某勞務中心簽的合同,該勞務中心將我派遣到一家物業公司做保安,2009年12月31日我和勞務中心的合同就到期了,可勞務中心并沒有和我再續簽,也沒有通知我解除合同,我仍繼續為物業公司工作,工資仍由勞務中心按月照發。我曾多次找勞務中心要求續簽合同,可勞務中心稱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派遣協議也已到期,因物業公司無法確定續約的期限,所以也就無法和我續簽勞動合同。可我現在想解除合同,我該找哪家公司呢?怎樣才能保障我的權益呢?
  
   專家分析
  
   你可以將該勞務中心或物業公司任何一家列為被申訴人,也可以將二單位一起列為被申訴人,訴諸勞動仲裁,要求二單位由于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應向你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及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勞務中心稱是由于物業公司沒有簽訂派遣協議為由,沒能與你續訂勞動合同,從法律上講,物業公司應當屬于違約行為,而派遣公司則屬于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理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由于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派遣單位違法,給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因用工單位違法而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無論是派遣單位違法,還是用工單位違法,都應當對勞務派遣員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完全連帶責任指的是勞務派遣公司或用工單位都應當獨立對派遣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無論是由哪方違法導致勞動者受損害。即使被派遣勞動者只起訴一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即在勞務派遣爭議中,法院是有權利直接追加另一方為被告的。
  
   具體到本案中,仲裁委員會應當裁決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差額。裁決生效以后,你可以向勞務中心主張這兩項經濟賠償,也可以向物業公司主張。在雙方都不支付的情形下,你可以選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任何一家賠償。若法院執行勞務中心賠償,且勞務中心的錢不夠,那么你還可以就差額申請強制執行物業公司支付。在你的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執行完畢的前提下,勞務中心和物業公司可以根據雙方的派遣協議來確定究竟是哪一方的責任,以便向真正有責任的一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