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中有一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如何理解這段規定的呢,來看一段案例:
張先生于2009年被一家勞務派遣公司錄用,并簽定三年的勞動合同。在被公司外派到某個工作地點工作了半年后,由于用人單位用工合同到期,張先生也就回到勞務派遣公司等待外派。9~11月連續3個月,張先生都沒有工作,張先生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生活費,遭到拒絕,張先生不服,遂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其工資。勞務派遣公司認為,張某在此期間沒有提供勞動,公司無須支付其勞動報酬。
經調解,勞務派遣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給張某1800元的工資。做出這樣認定就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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